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6财保32号
申请人: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蒋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628372934W(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胜,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新吴区长江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经济开发区南海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MA2REF47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与被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电镀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电镀设备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