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镀设备厂

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8402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李巷村)。
法定代表人:缪明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良,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312国道黄巷立交桥旁(高泾村院子内)。
投资人:***,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0元,合计41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