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住所地江苏无锡市312国道黄巷立交桥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执行人: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太原高新区汽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的(2015)小商初字第00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等的银行存款30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毛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