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镀设备厂

常州市海德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5945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海德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谈家头村戴洛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9832917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黄巷立交桥旁(高泾村院子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628372934W。
投资人:***。
被告:***,男,1951年2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海德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海德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电镀设备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海德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电镀设备厂、***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海德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49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494元,由原告常州市海德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