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镀设备厂

无锡市江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电镀设备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2303号
申请人:无锡市***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57977921J,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
法定代表人:李福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电镀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628372934W,住所地无锡市梁溪,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312国道黄巷立交桥旁
法定代表人:徐荣海。
被申请人:徐荣海,男,195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瑞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以下简称电镀厂)、徐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瑞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电镀厂、徐荣海的银行存款122万元,或价值1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萧凤庆(公民身份号码32020219********)、李福壮(公民身份号码32020219********)以自己名下位于××路××曹张新村281-103房屋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无锡市电镀设备厂、徐荣海的银行存款1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萧凤庆、李福壮名下位于××路××曹张新村281-103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维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君杰
书 记 员 缪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