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镀设备厂

衢州市金峰电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电镀设备厂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6823号
申请人: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312国道黄巷立交旁(高泾村院子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628372934W)
法定代表人:徐荣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胜,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市金峰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金仓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56852958P)
法定代表人:叶志良。
关于申请人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以下简称电镀厂)与被申请人衢州市金峰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电镀厂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峰公司的银行存款924334.42元,或价值924334.4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电镀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衢州市金峰电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4334.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电镀设备厂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维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君杰
书 记 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