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682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312国道黄巷立交桥旁(高泾村院子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62837293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金峰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仓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56852958P)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以下简称电镀厂)与被告衢州市金峰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电镀厂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镀厂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电镀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4元,减半收取计6522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1522元(此款已由无锡市电镀设备厂预缴)。由无锡市电镀设备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