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62号
原告范小兵,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民。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富强,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会利,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前妻。
被告宋慧慧,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马富强妻子。
被告张占海,农民。
被告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振兴路阳光新城二号楼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人民大街南段天盛财富广场1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占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兵诉被告***、张会利、马富强、宋慧慧、张占海、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小兵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会利、宋慧慧、张占海、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小兵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会利、宋慧慧、张占海、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小兵撤回对被告张会利、宋慧慧、张占海、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周长军
审判员  张小莎
审判员  贾宝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