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825执696-4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住所地:温县人民大街36号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87388003-5
法定代表人尹涛,行长。
被执行人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振兴路阳光新城5号楼10号。组织机构代码:79425191-9
法定代表人马建强,经理。身份证号:41082519740903701X
被执行人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人民大街南段。组织机构代码:59240525-4
法定代表人张占海,经理。身份证号:410825197905026010
被执行人张占海,男,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温县争艺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后岗段。组织机构代码:05229997-2
法定代表人田建华,经理。
被执行人马建强,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慧利,又名张会利,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身份证号:410825197208136601、41082519720813604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张占海、温县争艺鞋材有限公司、马建强、张慧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温民二金初字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关立军
审判员 梁军霞
审判员 王韶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