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3执1757号
申请执行人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龙江花园16#楼SA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罗进宁。
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北侧第A1楼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梁前进。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0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案款336460元,承担执行费4946元。本院已执行0元,现因案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桂1023执17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荣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耀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