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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民初61号
原告: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谢英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丕桓,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芬,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池亿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韦灵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池亿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于同年5月6日向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98550元及保全费5000元。截止2021年7月5日,本院未收到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的申请,经与本院财务室工作人员核对,亦未发现有符合该案的诉讼费交到本院诉讼费专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没有履行一审诉讼义务,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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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国祥
审 判 员 吴亚玲
审 判 员 陈一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奕通
书 记 员 兰小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