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02民初2990号
原告:河池市信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莫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0811880324。
法定代表人:陈荣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北侧第A1栋8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51695961。
法定代表人:谢英兰。
原告河池市信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以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池市信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12元,减半收取45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池市信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珍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韦夏臻
书 记 员 董济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