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青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泰市青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2992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钢城区。

被告:新泰市青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龙廷南站以西瑞山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5087310XM。

法定代表人:徐加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青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诗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