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2民初52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石料破砰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