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昌矿业(安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2民初1974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矿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
被告: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注册号3405000000822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昌矿业(安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因病情尚在治疗,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耕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