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4民初920号
申请人: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工业园(石马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411743X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中路马建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0228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申请人在保全金额272万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