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怡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21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怡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村118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85号一栋西二单元三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魏霞。
北京东方怡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8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东方怡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损失30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