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4执恢1339号
申请执行人:姜宝兴,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姜宝兴与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豫0104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姜宝兴支付租赁费1354010元并赔偿其相应利息损失(以135401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并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2015年2月8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85101.48元,本院于2018年5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到庭申报财产并陈述相关案情、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三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8年11月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房产;
5、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18时45分向申请执行人姜宝兴电话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并作终本谈话,并作终本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申请财产1785101.48元尚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