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1民终1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鲜,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漯河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漯河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13743元,由上诉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左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