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507号
原告***(系郑州市管城区秋林模板木材商行业主),女,44岁。
委托代理人**,男,单位员工。
被告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方木模板一批,总价值为1721240元。双方约定自供货之日起半年内付清欠款,但现已超期,原告索要该款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1840元;2、被告支付利息22435元(暂计算至2014年7月14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供货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原告主张的结算单不属实;被告未支付过原告货款,因为双方之间没有履行协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查明:1、原告***系郑州市管城区秋林模板木材商行(个体)的业主。***与***系夫妻关系。***原系被告公司的职工。
2、2013年3月27日、4月16日,***以原告郑州市管城区秋林模板木材商行的名义与***以被告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签订《方木供货协议》一份和《木模板购销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位于登封市南环二路与嵩阳路交叉口的工地供应方木、模板,合同约定的指定收货人员为***。
3、原告提交的2015年2月1日账目结算单上的结算人为***,但被告称***不是其单位人员。
被告另称与本案有关的工程系位于登封市南环二路与嵩阳路交叉口的工程,原为被告与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合作承揽,后被告没有参与。
4、原告提供的付款凭证(121.9万元)中显示的付款单位为:河南安胜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胜公司)、大成公司、***。但没有被告的付款情况。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被告的辩称意见和原告提供的付款凭证载明的付款单位(安胜公司、大成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够明确,主张由广恒公司承担本案的责任也缺乏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明确具体的被告后,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