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麻城市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3664号
原告:麻城市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世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安,男,1972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祝,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山区楠姆庙
法定代表人:李向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崎,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科,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机关
法定代表人:吴小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奎,男,1975年8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鸾,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麻城市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麻城市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麻城市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翠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司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