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鼎物资有限公司与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4民初381号之一
原告:***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同安,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向群,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男,回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郏县。
原告***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武钢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鼎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鼎物资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6元,减半后收取2223元,由原告***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剑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