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4财保426号
申请人:潍坊共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八马路以北***小区5号楼1-202。
法定代表人:于国滨,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长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厂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潍坊共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长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潍坊共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共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潍坊共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