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关润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凯,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7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哈尔滨市××海××室,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因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12号,故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哈尔滨市确定管辖,裁定驳回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保滨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赵 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