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
法定代表人:关润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蓓蕾,黑龙江卓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新立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哈仲裁字第0513号裁决书,受理了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13948.89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案查封到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目前正在另案评估拍卖程序中,本案需等待另案拍卖结果进行案款分配给申请人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仍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哈仲裁字第051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大宏
审判员 李晓芳
审判员 谢 宁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余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