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西延线奥体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子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杜象生,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彦玲,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家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好家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瑜、刘泽,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彦玲、张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好家园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36号民事判决,改判美好家园公司向***公司支付款项22027486.34元;二、***公司修理、更换不合格的设施设备,并向美好家园公司按合格标准交付设施设备和未交付的房屋。三、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本诉方面。(一)对于美好家园公司就川万信2020(13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原审判决除对“体育场排水沟项目”的异议予以支持外,对其他异议未予支持,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多计算工程款26430080元[关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详见附件1]。原审中,美好家园公司依据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共同盖章的《审计证据汇总记录》中确认的事实,对《鉴定意见》中“地下室顶板卷材防水3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场外及下穿道)”“上人屋面2(刚性层钢筋计入钢筋工程)(场外及下穿道顶板)”“GBF竹芯板固定抗浮筋、柱帽中梅花拉筋、承台内Φ12网片钢筋”等事项的意见提出异议,但原审判决以《审计证据汇总记录》无***公司签字确认为由对该证据项下相关事实不予认定。美好家园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南部县体育场(馆)新建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需经审计机构审计;且合同履行中,***公司向美好家园公司送达了其委托编制的《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结算书(送审)》(以下简称《结算书(送审)》),由美好家园公司转报审计机构,亦证明各方对审计机构审计行为的认可。《审计证据汇总记录》系审计机构在对案涉工程审计时就相关事实作出的认定,具有证明力,应当予以采信。据此,美好家园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为(193530796元-26430080元)×(1-5%)+3168064元=161913744.20元,美好家园公司已支付141901023.27元,欠付工程款应为20012720.93元。(二)原审法院计算利息时起算时间及利率错误,截止2010年12月10日,美好家园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应为11683225.45元。1.利息起算时间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美好家园公司应从***公司起诉之日起向***公司支付利息,但起算时间却为2014年4月20日,该计息时间错误。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起诉状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6日,而非2014年4月20日。原审判决多计算了两个月左右的利息。2.计算利息的利率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美好家园公司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但是计算利息时确定的利率错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的利率为6.40%、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利率为6.00%、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的利率为5.75%、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的利率为5.50%、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的利率为5.25%、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的利率为5.00%、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率为4.75%。原审判决计算利息时,对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率全部按年利率6.40%计算,多计算了4936947.87元。
二、反诉方面。(一)原审中美好家园公司已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保期内发生的漏水系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公司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但原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公司应支付美好家园公司因漏水导致的各项损失5997452.88元。案涉工程发生漏水时,工程虽已竣工但仍在质保期内,依法***公司应当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原审中,美好家园公司已举示下列证据,证明漏水问题系工程质量问题:1.2014年3月20日美好家园公司向***公司送达的《关于奥体中心体育场项目整改的函》,该函第11项明确“漏水部位太多。包括楼梯,步行街地幕玻璃四周漏水,部分地下室顶板,剪力墙漏水”。对此,***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有问题在2014年6月1日前全部整改完成。2.美好家园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再次向***公司送达了《奥体中心体育场质量问题整改的函》,进一步指出“体育场负一层存在大面积漏水现象。如负一层北面入口,南面入口,玻璃天井四周,负一层车库,负一层卫生间等均存在大面积漏水现象,且很多部位漏水极为严重”“负一层因长期漏水而出现多处抹灰疏松脱落的现象”。3.经现场查看,南部县西区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建设现场协调办公室(业主单位,以下简称南部县文化园区协调办公室)、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康立公司)、美好家园公司于2014年7月9日签署《奥体中心体育场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现场查看统计表》,共同确认案涉工程存在严重漏水、电线裸露、消防栓门损坏、树木坏死等共计87项质量问题。4.美好家园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公司送达了《关于处理南部县奥体中心体育场工程质量问题及因漏水给商家造成损失赔偿函》,告知因工程漏水导致商家损失,同时附注了《奥体中心体育场项目质量问题统计表(新增)》,明确了漏水等质量问题的位置、现象和危害程度。原审判决关于“案涉工程漏水改造工程费用为500余万元,超过原防水工程的造价,存在费用不合理的问题”的认定不当,未准确区分防水改造工程和原防水工程,未充分查明工程相关工艺和造价。一般而言,由于防水改造工程需要打开原防水工程施工的地面铺贴以及回填,然后进行排水和防水处理,处理完毕再回填和铺贴,比前期工序更为复杂、流程更多,因此防水改造工程费用高于原防水工程是合理的。且就案涉工程涉及的防水改造而言,因工程漏水严重,最佳方案是全部打开原有铺贴和回填然后重新作防水工程,但经测算费用高达两三千万元,美好家园公司从双方利益考虑并未采用最佳方案,而是仅就漏水处进行了防水改造处理,已经降低了改造费用,故美好家园公司主张的漏水改造工程费用合理。(二)为减少争议,美好家园公司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延期竣工和延期交房损失200万元予以认可;但***公司在《工程承包合同》之外,单独作出了额外承担案涉工程最终结算总价款1%违约金的承诺,在其违反该承诺的情况下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金,原审判决以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为由认定***公司不应承担该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公司还应当向美好家园公司支付违约金1671007.16元。***公司于2013年1月27日作出《承诺书》,承诺案涉工程“于2013年4月16日前完成达到验收标准......若未实现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额外承担本体育场工程最终结算价款总额1%的承诺违约金”。美好家园公司在反诉状中也明确了主张上述违约金的事实与理由,即“2013年1月27日,***公司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还向美好家园公司做了三条承诺,包括不拖欠民工工资、不发生上访事件及工程完工时间等,并声明若违反承诺额外承担体育场工程最终结算总额1%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但***公司并未在承诺时间完成工程,且存在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上访的行为。”因此,美好家园公司主张违约金的依据系***公司单独作出的《承诺书》,而非案涉《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不影响***公司单独作出的《承诺书》的效力。(三)案涉工程除地下室部分区域外均未与美好家园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因工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施工方的***公司应当承担维修、更换义务,原审判决以美好家园公司已实际占有使用为由认定***公司不承担维修更换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依法应向美好家园公司交付该工程,且交付的工程须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9日签署《关于南部县奥体中心地下室KTV装饰装修情况说明》后,***公司除将地下室S-F1/15-20轴区域移交美好家园公司外,案涉工程其他区域均未完成移交,所有设施设备也未完成交付,且在质保期内美好家园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公司对质量不合格的设施设备及房屋进行整改,但***公司一直未整改。因此美好家园公司要求***公司按照合格标准交付设施设备和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未予支持该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美好家园公司欠付***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1695946.38元,***公司应向美好家园公司支付各类损失、违约金共计9668460.04元,品迭后,美好家园公司只需向***公司支付22027486.34元,且***公司应修理、更换不合格的设施设备并向美好家园公司按照合格标准交付设施设备和未交付的房屋。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美好家园公司的上诉请求,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美好家园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附件1《关于案涉工程的异议》具体内容如下:一、鉴定步骤不符合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本案工程造价金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当面进行逐一核对,但四川万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信公司)未安排当面核对,《鉴定意见》中部分鉴定数据及依据不透明,有失鉴定公正性。二、万信公司的现场踏勘流于形式,且未对争议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验,造成工程价款计算金额与事实不符,美好家园公司提出再次进行现场勘验,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三、案涉工程存在实际施工与设计不符情形,万信公司仅按设计计算造价,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657.31万元。(一)案涉工程中“地下室顶板卷材防水3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场外及下穿道)”,设计为双层卷材,《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商业步行街及下穿道工程工程量确认表》(以下简称《工程量确认表》)上备注“此工程量及做法需现场认定”,2015年5月7日《审计证据汇总记录》载明“场外及下穿道地下室顶板防水材质为SBS沥青卷材,单层”。但《鉴定意见》按双层卷材计算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46万元。且因只施工了一层防水卷材,造成地下室顶板多次渗水,美好家园公司迫不得已自行维修。(二)体育场及步行街工程中“上人屋面2(刚性层钢筋计入钢筋工程)(场外及下穿道顶板)”项目,细石砼保护层40mm(双层)均未实施,详见2015年5月7日《审计证据汇总记录》。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万信公司未按现场实施调整定额及价格,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31.86万元。(三)外墙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步行街玻璃幕墙工程之夹胶玻璃:《审计证据汇总记录》载明“现场玻璃和胶片总厚度不够”,施工单位未按认质材料进行购买,属于偷工减料行为。万信公司按630元/㎡计算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256万元。美好家园公司要求此材料应按280元/㎡折价计算。(四)外墙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步行街玻璃幕墙工程之驳接爪:驳接爪在认质认价中明确品牌为广东坚朗、CF8M不锈钢、304材质。2015年5月7日《审计证据汇总记录》中载明“驳接爪只有一个爪标志”,经询问厂家,每爪都应有坚朗标志,即驳接爪四爪有四个标志、二爪有二个标志。***公司未按认质要求进行采购施工,美好家园公司要求折价计算。万信公司未折价计算,同时耗量亦未按实际计算调整,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77.8万元。(五)钢结构油漆:设计要求在出厂前均须喷一道环氧富锌底漆及环氧云铁中间封闭漆,再喷四道氟碳漆。2015年5月7日《审计证据汇总记录》中载明“钢结构油漆遍数不够”,且现场已有30%以上钢结构出现生锈情况(如按规范做法进行施工,常规可保10年不生锈)。施工单位未按规范施工到位,属于偷工减料行为。本次鉴定取消广告牌钢矩管的环氧云铁漆及环氧富锌漆,美好家园公司要求其余部位按设计做法油漆工程50%进行折价计算,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29.65万元。(六)室外铺装工程——所有硬质铺装项目的找平层未实施,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6万元。四、《鉴定意见》中,对定额套用不合理,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21.4万元。(一)体育场及步行街工程——建筑工程、下穿道——建筑工程:“上人屋面2(刚性层钢筋计入钢筋工程)(场外及下穿道顶板)”清单项,万信公司按屋面刚性砼(有筋)定额计入,扣除钢筋含量并另行按现浇钢筋计算不合理,应直接换算材料用量。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5万元。(二)体育场及步行街工程——装饰工程:“商铺及办公室楼面”材质为商品砼,万信公司套用借用AG0434屋面细石混凝土刚性层(商品混凝土)定额及厚度增减定额,并删减定额内冷底子油30:70材料进行计价;此定额工作内容包含“清理底层、调运水泥浆、细石混凝土铺抹、浇捣、压实及泛水嵌油膏、做收头、刷水泥浆”,其中调运水泥浆、泛水嵌油膏、做收头、刷水泥浆工作内容不属于楼面细石砼施工工序,故万信公司套用定额不合理,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5.9万元。建议参照“成建价[2008]10号”文中预拌砂浆与自拌砂浆调整系数调整人工及机械费用。(三)签证工程——“2013年1月8日签证西沿线及下穿隧道入口临时铺贴石材结合层为砂垫层,后拆除回收利用”,万信公司将结合层套项为300mm厚碎石垫层有误,且未扣减石材拆除回收利用价值。现场摆放石材仅是用于临时通行,实际采用砂垫层。临时通行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再用水泥砂浆铺贴石材,应根据实际工序进行鉴定。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0.5万元。五、《鉴定意见》中,对工程项目有重复计算情况,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356万元。“地基加固签证工程”,实际施工时,只做了部分加固处理,大部分旋挖桩现场采用钢护筒进行,此签证与旋挖桩塌孔签证在施工工艺及内容上相互矛盾。万信公司应客观地根据专业经验作出判断,或将此项列入争议项目。六、《鉴定意见》中,材料价格计取不合理、不明确,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23.65万元。(一)体育场及步行街工程——装饰工程:“公共楼梯间楼地面”、“公共楼梯及梯步(下地下室梯步)”项目,万信公司对“800*300*12mm微粉玻化地砖”按55元/㎡计入不合理,导致工程价款多计算5万元。(二)体育场及步行街工程——钢结构及外装工程——“钢桁架”项目增加运输费18万元不合理,此项仅有施工单位提供的运输合同及《货物交接配送单》,无美好家园公司确认的手续,此部分不应计取或单独列为争议项目。同时施工单位提供的运输费合计16.89万元,而非18万元,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8万元。(三)室外铺装工程——“钢化磨砂玻璃地面600*300*20”项目中,“钢化磨砂玻璃600*300*20”按300元/㎡计算材料价不合理,市场价为240元/㎡。且耐候胶耗量换算无依据,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6500元。七、《鉴定意见》中,费用计取不合理、不明确,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595.50万元。(一)案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计取,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441.72万元。本工程按规定已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针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测定费率。美好家园公司认为应以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为准,万信公司不能违反文件规定擅自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二)《鉴定意见》没有提供有信息价的主要材料价如钢筋、钢材、砼、水泥、砂、石等,也没有提供施工期间的时间段以及材料价计算明细表用以核对,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23.78万元。(三)《鉴定意见》人工费调差不合理,未按实际施工进度分别调差,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30万元。八、《鉴定意见》中,多列鉴定项目,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8941480元。(一)缺项工程量造价鉴定——“GBF竹芯板固定抗浮筋”、“柱帽中梅花拉筋”、“承台内Φ12网片钢筋”在《工程量确认表》中未确定数量,且在2015年5月7日《审计证据汇总记录》中明确此内容未施工,应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进行价格鉴定,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69.51万元。(二)缺项工程量造价鉴定——“签证工程”中停工“补偿费2012年4月16日”1项为157.86万元,此项不合理。施工单位并未停工,停工报告的目的是督促政府加快认价工作。美好家园公司从未在签证工程中确认停工补偿费具体工程量,同时在质证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提供现场停工损失的证据材料。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57.86万元。(三)缺项工程量造价鉴定——“特殊费用”中赶工补偿费6667780.63元(6447907元及税金)不应计取。本工程主体施工工期130天,装饰、安装及总平工程施工工期不包含在内。本工程按定额及配套文件计价、下浮5%结算,而同期公开招标工程,中标下浮比例至少在15%以上。本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已考虑施工单位为本工程的各项付出及投入。前期财政评审报告中无赶工补偿费,竣工结算审计时,为解决施工单位对政府审计金额有异议的问题,故同意以赶工补偿费名义进行处理,这也是该项费用于2018年9月26日才意向签字的原因。签单金额6447907元的前提是施工单位要认可政府审计金额,故签单上美好家园公司的意见为“赶工费以最终结论为准”。因施工单位不认同政府审计金额而采用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目前鉴定金额远超过政府审计金额,故美好家园公司不同意按签证再计取赶工补偿费,同时此签单金额计取的税金应予扣除,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6667780.63元。九、《鉴定意见》中,因施工单位施工措施不合理,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95万元。体育场主席台钢结构工程结算工程量共217吨,施工单位采用300吨汽车吊作业38.56台班(308小时)实施此吊装工作,施工效率及方案不合理,***公司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施工措施、施工效率进行施工,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施工措施增加费用,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95万元。综上,鉴定机构多计算工程价款26430080元。
庭审中,美好家园公司补充如下理由: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公司就其对案涉工程投入的人力、机械等仅有权请求折价补偿,美好家园公司应参考合同约定的取价标准予以补偿。停工费、赶工费系***公司单方主张的因工程进度变化导致的成本增加,《工程承包合同》并未约定此种情形下的成本增加应由美好家园公司承担,因此该费用不在法定折价补偿范围内。案涉工程延迟竣工,给美好家园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主张停工费、赶工费无事实基础。另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南部县体育场(馆)新建工程补充协议书(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案涉工程款结算以美好家园公司与南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部县政府)签订的《南部县西区商贸体育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条款为准,故本案中即使应当对***公司进行补偿,也应以《投资协议书》的约定为准,而非以《鉴定意见》的结论为依据。
***公司辩称:一、本诉方面。(一)美好家园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1.美好家园公司所称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均无***公司参与,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约束***公司。关于美好家园公司所称的案涉工程所需的审计,是因为美好家园公司与南部县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南部县政府将按建设成本对美好家园公司投资修建的体育场、体育馆、乒乓球馆等公益性设备用房、体育场馆设施设备和三分之一的地下停车位等进行回购,该《投资协议书》第三条第六款约定,美好家园公司“应编制该项目按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房屋工程竣工总决算(含工程竣工结算),送南部县审计局审计”,故该审计系南部县审计局与美好家园公司之间的法律行为,与***公司无关。美好家园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第33条约定:“竣工结算:a.体育场、体育馆分别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当体育场(馆)按照施工图设计内容完工后,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交验资料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结算报告后3个月内审核完毕,逾期则视同认可结算报告(按实际结算时间为准)”,由此,美好家园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与南部县审计局对美好家园公司的审计没有直接关系。***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可配合相关审计工作。在此过程中,美好家园公司与南部县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原南部县文化体育局,2012年7月变更名称为南部县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2019年3月变更名称为南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均简称为南部县文广局)就案涉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其中***公司的工作人员黄小川作为美好家园公司的代表人之一,在《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土石方及前期工程工程量确认表》上签字,对于黄小川的上述签字行为,***公司予以认可;而在其后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汇总记录》中,均无***公司的人员参与,上述两份证据对***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2.原审中,美好家园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的20项具体异议,万信公司已逐项回应,原审法院亦进行了逐一分析和认定,该认定正确。美好家园公司上诉中对《鉴定意见》提出的九大异议,具体细化仍为原审中其已提出的20项异议,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并通知万信公司的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及其申请出庭的造价专业人员提出的异议当庭予以答复,并出具了书面回复意见,原审法院也对美好家园公司的所有异议逐一作出了认定,对万信公司的书面回复进行了评析。万信公司的回复是基于客观事实及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应予尊重和认同,原审判决对美好家园公司提出的异议评析正确,应予维持。(二)原审判决计算利息的起算日和利率均无误,美好家园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原审判决从2014年4月20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也是合理的。尽管***公司提交起诉状的时间为2014年6月6日而非2014年4月20日,但原审判决自2014年4月20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查明:双方关于《结算书(送审)》的交接在2013年4月24日;2014年1月17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步行街及下穿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验收结果为各部分工程均为合格;《工程承包合同》第33条a款约定:“......当体育场(馆)按照施工图设计内容完工后,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交验资料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结算报告后3个月内审核完毕”;该条b款约定:“结算报告完清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承包人工程垫资款同时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尽管双方关于《结算书(送审)》的交接在2013年4月24日,但因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且***公司提交的该结算书未被法院认可,故参照《工程承包合同》第33条b款之约定,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即2014年1月17日)后三个月即2014年4月20日左右起算美好家园公司应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亦属合理。2.原审判决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系综合考虑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美好家园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未支持***公司进度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等因素,是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应予维持。美好家园公司拖欠案涉款项已长达六年以上,原审判决综合本案情形对2019年8月20日前的资金占用利率,统一按年利率6.40%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二、反诉方面。(一)美好家园公司主张漏水部分损失由***公司承担,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原审判决未支持美好家园公司该反诉请求正确。案涉工程于2014年1月17日竣工验收,之后美好家园公司虽未与***公司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但美好家园公司将案涉工程地下室用于出租给案外人开设卡拉OK。承租人对地下室进行了装修并营业,之后发生了因大雨漏水的事件,美好家园公司因此向承租人赔偿漏水导致的设备损失和营业损失。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工程系在承租人就承租部分进行了装修改造之后发生漏水,漏水系与不当装修有关还是与工程质量本身有关,美好家园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认定正确。(二)原审判决未予支持美好家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正确。因美好家园公司长期拖欠***公司工程款,导致***公司拖欠了部分农民工工资,为早日支付农民工工资,***公司的员工被迫作出了承诺,该承诺事实上剥夺了农民工合法上访的权利,属无效承诺。且美好家园公司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农民工的工资,后期因美好家园公司拖欠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才致农民工合法讨薪。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因该无效合同而作出的承诺及违约金的约定也应无效。原审判决驳回美好家园公司该项诉请正确。另外,对于延期竣工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公司、美好家园公司均有责任,认定正确。事实上,整体工程未延期而是提前,主体工程于2011年8月已经基本完成,***公司曾为提前完成体育场建设以用于召开钓鱼节而赶工,(2019)川1321民初1544号案件中,美好家园公司向南部县政府主张赶工费得到法院支持。虽然与合同约定相比,整个工程确有逾期,但工期延误非***公司单方所致,而是由包括设计变更、政府指定变更、施工图纸边施工边提供、地基工程不牢固、美好家园公司不按期支付款项等多重因素造成。在双方对延期竣工均有责任、美好家园公司的具体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仍判决***公司向美好家园公司支付200万元赔偿金,已综合考虑了延期竣工、***公司员工承诺等因素。美好家园公司另行主张总工程款1%的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三)原审判决驳回美好家园公司要求***公司修理更换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以及向美好家园公司按合格标准交付设施设备和未交付房屋的诉请正确。案涉工程于2014年1月17日已经经过五方竣工验收,且早已由美好家园公司占有使用,相应的两年缺陷责任期和五年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也早已超过。综上,美好家园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拖欠***公司工程款已长达七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此外,针对美好家园公司庭审中补充的理由,***公司辩称:本案不管是折价补偿还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法理基础一样。关于案涉工程的结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美好家园公司收到***公司的相关工程结算报告,三个月内审核完毕,逾期则视同认可结算报告。美好家园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结算与南部县政府对美好家园公司的审计无关联。《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商议,由***公司出面与四川泰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公司)签订《造价咨询服务协议》,泰利公司出具了《结算书(送审)》,美好家园公司在发包人处加盖公章。原审中,美好家园公司不认可该结算报告,后经双方实际勘查,发现部分数据和《结算书(送审)》有差异。为此,美好家园公司向原审法院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美好家园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07545473.38元;二、判令美好家园公司承担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资金占用利息14895522.57元;三、判令美好家园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311111.94元(自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6日止,并自2014年6月7日起,以207545473.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付清时为止);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勘验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美好家园公司承担。
美好家园公司反诉请求:一、判令***公司赔偿因延期竣工及迟延交付房屋和设施设备给美好家园公司造成的损失12764323元;二、判令***公司按承诺支付工程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三、判令***公司修理、更换不合格的设施设备,并向美好家园公司按合格标准交付设施设备和未交付的房屋;四、判令***公司赔偿未及时整改、维修房屋漏水问题给美好家园公司造成的损失480044.75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20日,美好家园公司(乙方)与南部县政府(甲方)签订《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乙方在甲方县城西区投资修建体育馆、体育场及商业步行街并设立商业营运管理企业,从事商业营运服务。西区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总面积123.755亩,用于建设体育场(用地36亩,包括带看台的足球场、田径场)、体育设施建筑群(用地10亩,包括体育馆、游泳馆、羽毛球馆、乒乓球馆),打造体育文化商业服务产业(用地27.755亩)及商业步行街。二、该项目73.755亩土地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土地价款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三、体育场馆及部分停车位回购办法。(一)体育场馆、商业步行街及配套设备用房等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均执行现行国家相关计价规范和四川省现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规费计费的规定;工程其它费用执行南部县现行取费标准;工程材料单价参照南充市或四川省内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上月信息价格(外地信息价格须加运费和采购费用)执行,缺项的由甲乙双方考察后按市场均价共同确定。所需主要设备乙方采购时须甲方监督。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须按县财政评审结论进行价款结算。(二)工程价款结算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三)因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或减少工程量、现场签证及索赔等原因造成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时,乙方须报经甲方现场认可,并经县财政评审后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四)施工期间省造价管理部门调整人工费、机械台班等取费标准时,从调整的该月开始执行。材料价格风险的调整办法按四川省建设厅川建设造价发[2009]75号文件执行,纳入材料风险调整范围的材料范围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五)工程现场计量,必须经由甲乙双方派出相关人员共同参加,并签字认可;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通知甲方人员现场勘验计量后方可继续施工。(六)体育场馆,商业步行街及配套设备用房等建设竣工后,经相关部门和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编制该项目按本合同约定的回购范围工程竣工总决算(含工程竣工结算),送南部县审计局审计。(七)经审计确定的决算金额,并加上按回购范围工程项目实际用地面积计算的土地价款,作为乙方实际建设成本(甲方实际回购费用),在出具审计结论后一个月开始由甲方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于计息日后一年内全部支付乙方实际建设成本及利息。(八)按建设成本对体育场、体育馆、兵乓球馆、羽毛球馆、游泳池等公益性设备用房、体育场馆设施设备和三分之一的地下停车位进行回购,其回购所产生的税费按规定缴纳,甲方等额对乙方进行补贴。该合同还就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管理费计取办法、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及承担、合同生效条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1年4月20日,美好家园公司与***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章,黄小川在***公司经办人处签名。双方约定:美好家园公司将“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体育场(馆)工程”发包给***公司承包修建,其中体育场建筑面积约29319平方米,体育馆建筑面积约13826平方米。承包范围约定为:“平基土石方工程;边坡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图中所包括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消防所有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场内外环境绿化综合管网工程等所有的工程范围。”合同工期约定为:开工日期:2011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体育场为2011年8月30日,共130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合同价款:暂定2亿元人民币(以实际结算为准)。第13.1条约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乙方(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确认。”第26条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a.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仟万元经发包人双控后转化为承包人工程垫资款;b.承包人每月25日上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值(含已完成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发包人于次月5日前全额支付,先从承包人的工程垫资款中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垫资款支付完以后的工程进度款均由发包人按时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垫资款在施工期间不予退还,其退还方式按竣工结算相关条款办理。c.钢结构工程分为制作和安装两部分计算月工程进度产值,分别按现场及加工厂家当月25日前实际制作和安装工程量计算。”第33条约定:“竣工结算:a.体育场、体育馆分别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计算,当体育场(馆)按照施工图设计内容完工后,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交验资料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计算报告后3个月内审核完毕,逾期则视同认可计算报告(按实际计算时间为准)。b.结算报告完清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承包人工程垫资款同时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c.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的七日内支付70%,2年后七日内支付剩余的30%。”双方约定合同组成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日,美好家园公司为甲方,***公司为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该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乙方承建甲方投资的南部县体育场(馆)新建工程,甲、乙双方于2011年_月_日已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对于该合同有关条款,以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一致作以下内容调整,特订立本补充协议书。一、原《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中所包括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工程、消防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场内外环境绿化综合管网工程由乙方独立完成,其他项目由甲方指派外单位完成。二、原《工程承包合同》中非南部县政府回购部分工程(约占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一)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参照《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规费费率的下限标准执行(养老保险费6%,失业保险费0.6%,医疗保险费3%,住房公积金2%,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0.8%)。三、原《工程承包合同》中相关计价条款计算完毕后(包括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计价条款)按总造价下浮5%执行。四、取费标准按甲方与南部县政府签订合同内容的各种取费标准如:材料、设备、人工费、工程规费、措施费为准。五、各种条款按甲方与南部县政府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2011年5月15日,***公司作出渝覃建司(2011)27号《关于成立“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司属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并任命黄小川为该项目部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全面管理。特此通知。”
案涉工程实际开工后,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以下简称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于2011年4月25日第一次向美好家园公司报送《工程月进度产值报审表》,其申报工程造价11437900元。以后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陆续报送了2011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2012年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的《工程月进度产值报审表》。其中2011年10月2日报送的表中载明:“我方已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完成了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及步行街2011年9月工程进度产值报表的编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请予以审查。”;2011年11月2日报送的表中载明:“我方已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完成了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及步行街2011年10月工程进度产值报表的编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请予以审查。”;2012年8月30日报送的表中载明:“我方已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完成了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及步行街2012年8月工程进度产值报表的编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请予以审查。”当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为:“经审核,工程形象进度完成70%,所报产值因无财评预算综合单价,故无法对此审核。故请建设方自己审定。”次日,美好家园公司签署审查意见为:“情况属实,最终价格以财评审计结论为准。”
案涉工程在建期间,因南部县政府拟举办钓鱼节开幕式,要求美好家园公司承建相关施工配套工程。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参与完成了部分钓鱼节开幕式配套工程。该配套工程于2011年8月24日开工,于2011年9月14日竣工。2011年9月16日,因南部县政府为举行钓鱼节开幕式临时使用案涉工程一次。
2012年7月26日,南部县审计局出具南审投报[2012]140号《审计报告》,对“商贸体育园区钓鱼节开幕式配套工程”进行了审计。其报告中载明:“1.审计工作过程。接受并收集工程所需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与其他工作;形成初步结果并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再到现场复核计算得出审计结果。2.审计结果。县西区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建设协调办公室商贸体育园区钓鱼节开幕式配套工程,经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审核后送审的竣工结算总金额为6835197.18元,经审计,审减结算金额1825165.68元,审计确认的竣工结算金额为5010031.50元。核减的主要工程内容是:工程量、扣减残值、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和规费的调整。上述审计结论,已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请县西区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建设协调办公室据此办理财务竣工结算。”
***公司根据《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钓鱼开幕式配套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审计结果)》主张其完成的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钓鱼开幕式配套工程部分,造价为3168064元。美好家园公司未提出反驳意见,认可该部分配套工程价款。
2012年9月3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向美好家园公司发出《关于体育场及步行街工程范围调整的函》,该函载明:“美好家园公司:政府钓鱼节开幕式在即,工期十分紧张,我项目部大力组织对体育场及步行街上部工程进行抢工,为了该工程更有利的开展,我项目部特申请以下工作范围由贵司另行安排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具体如下:1.地下室回填工程;2.地下室垫层;3.地下室防水层及保护层;4.地下室钢筋砼钢性层;5.地下室集水坑、集水井、集水池;6.地下室排水、排污系统(包括生化池);7.地下室强弱电系统工程;8.地下室所有功能用房砌筑、装饰工程;9.全部消防系统工程;10.地下室我项目部将在2012年9月6日清场交贵司。”黄小川签名并加盖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印章。
2012年11月12日,美好家园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甲乙双方原2011年4月20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协议:1.对原属乙方承包范围内的体育文化园区21轴以外的体育馆、小广场的全部设计施工图中所包括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消防所有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场内外环境绿化综合管网工程等所有的工程范围不再由乙方承包施工,由甲方另行发包;乙方只做20轴(含20轴)以内的全部工程内容。2.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因此承包施工范围发生变更而产生的经济、法律及其他相关责任。3.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签订之日起执行。”美好家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负责人黄小川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013年1月21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向美好家园公司作出《承诺书》,内容为:“美好家园公司:我公司项目部特向贵公司承诺,收到贵方拨付的160万元工程款后,我公司全部用于2013年1月21日《工程款支付报告》中所列的人工费,所列其余人工费、材料费缺口自行筹措解决,并在图纸完善及贵方(公司)继续大力支持下于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设计施工图中的全部工程。特此承诺。”黄小川在该《承诺书》上签名并加盖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印章。
2013年1月27日,黄小川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的名义向美好家园公司作出《承诺书》,内容为:“美好家园公司:春节即将来临,我公司向贵公司申请拨付工程款160万元,用以解决民工工资和零星材料款(详见2013年1月21日的工程款支付报告内容),此次拨款后至审计结算报告出来之前不再向贵公司申请拨付民工工资和零星材料款,并做到以下几点承诺:一、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发生上访事件。二、下穿道地面刚性层于2013年2月5日完成。三、施工设计图中未完善的如消防、水电工程等由我方提出优化意见,经文体局、设计院、美好家园公司三方共同确认后进行施工,如未采纳提出的优化意见,则按原图施工,并于2013年4月16日前完成达到验收标准。若非我公司项目部原因影响,则工期顺延。四、若未实现以上承诺或处理不当发生以上事件之一者(非我公司项目部因素影响除外),本公司愿意额外承担本体育场工程最终结算总价款总额l%的承诺违约金。”黄小川在该《承诺书》上签名。
2013年4月24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与泰利公司签订《造价咨询服务协议》,委托泰利公司就“南部县体育场及总平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编制结算书。泰利公司出具《结算书(送审)》,其竣工结算总价330623484.32元。美好家园公司在发包人处加盖公章,***公司在承包人处加盖公章。
2013年7月29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向美好家园公司发出《付款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美好家园公司:兹有我公司应付泰利公司造价咨询服务费100000元,现我司委托贵公司将此笔款项付给泰利公司,委托付款书签收后,我公司及公司项目部不再承担本委托付款内的相应责任,请贵公司支付。委托付款后,此款在本项目工程款中扣除。特此委托。”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黄小川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
2013年9月4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向美好家园公司报送《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该报告载明:“美好家园公司:我公司承建的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步行街及下穿道工程在各位领导和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已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已于2013年7月4日进行了竣工预验收,通过此次预验收,各位领导、专家给我们提出了不足和需要整改之处,会后我项目部积极组织了各班组和专业队伍进行了近两个月的整改,对预验收会上提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且各分项工程也已验收合格,完全达到全面竣工的条件,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后附《关于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预验收后整改回复》。”并加盖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印章。
2013年11月12日,美好家园公司向***公司发送的《关于奥体中心体育场项目未完工作的函》,该函中载明:“贵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与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承建我公司南部县奥体中心体育场工程,截止2013年11月12日,该工程地下室部分仍有大量工作未完成,具体内容如下:1.风机、风阀、消声器、百叶风口等未安装完成;2.大量风管接头、弯头未安装,通风系统未形成;3.电缆敷设及端接工作未完成;4.地下车库照明未安装;5.配电室绝缘地板未施工,盘柜调试未完成,消防设施未配备,堆放的材料未移除;6.消防管道穿墙封堵、灭火器设置、水龙带安装等工作未完成;7.消防水池施工未完成;8.地下室墙面堵漏、地面排水沟处理等工作未完成;9.地下室停车场地面路线标识、停车位标识等未完成;10.地面铺装工程、围栏等需完善。望贵司尽快完善以上工作,确保综合竣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并将上述工作作出书面安排和承诺报我公司。”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执行经理王宗礼签注意见:“督促相关部位尽快完善。王宗礼”。
2014年1月17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步行街及下穿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验收结果为各部分分项工程均为合格。2014年3月28日,南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审核同意备案。验收备案表上监理单位的签注意见为:“经综合验收小组评定为:合格。同意交付验收使用。”
2014年3月20日,美好家园公司向***公司发送《关于奥体中心体育场项目整改的函》,内容如下:“***公司:贵司承建我公司投资建设的奥体中心体育场项目,于2014年1月份进行了竣工验收,但我公司在近期检查中发现该项目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贵司及时进行整改,具体如下:1.配电房和发电房管线、桥架孔洞封堵,房内未安装排气扇,灭火装置没有到位,发电机未做接地。2.配电柜顶桥架安装不水平,表面应做喷漆处理。配电房进门处标识未做,防鼠板未安装。3.泵房,配电房,发电房中应急照明亮度不够,时间上未达到设计要求。4.暖通送排风机均为配管线联接,风管(风机)软接头部分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5.卫生间风口未安装到位,过墙封堵未完善。6.卫生间洗手台洁具,给排水管连接未到位。7.强排(集水坑)控制线凌乱,洗澡间喷头需调整,卫生间给排水管道不平整。8.防火卷帘门管线未配,大部分防火卷帘门未安装,消防栓水袋及枪头未配备到位,消防泵房管道及门未做工作指示及标识,设备处未作接地,报警按钮有遗漏,消防弱电线有遗漏部分。9.桥架盖未完善,公共部分落地配电柜需加防护措施。发电房边楼道一处有150管道未处理。配电箱内有部分出线端未接。10.消防控制室设施未完善。11.漏水部位太多。包括楼梯,步行街地幕玻璃四周漏水,部分地下室顶板、剪力墙漏水。12.隔墙砌筑垂直度差。13.墙体抹灰质量差,刮白后的墙面因漏水仍然很脏。14.墙面、板面穿管位置没有进行封堵及二次抹灰。15.隔墙未砌筑完成。16.隔墙未按照规范设置构造柱及圈梁等,墙面开裂。17.地面砖铺装质量差,色差大。18.地面脏、配电室地面出现大面积泛灰现象。19.地下室沟盖板及井水盖破损现象严重。20.门窗部位(特别是地下室防火门)安装不规整,歪扭现象普遍。21.体育场地下室扶梯,集水井未安装排水泵及排水管道。22.体育场地下室防排烟出风口未完善,排烟管道需要整改。23.体育场给水管埋植深度不够。24.配电房未安装气体灭火装置。请贵司对以上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于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此函后给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以确保我公司与政府的移交工作按时完成。否则造成的—切后果由你公司负责。”2014年4月3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工作人员黄成签收该整改函。
2014年4月4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作出《承诺书》,内容如下:“美好家园公司:贵司2014年3月20日所发《关于奥体中心体育场项目整改的函》我公司已收悉。对该函所述需整改工程,我公司承诺对美好奥体不夜城己租赁区域及体育场步行街地幕玻璃漏水于2014年4月13日前全部整改完成,其余须整改项目于2014年6月1日前全部完成。另有防火卷帘门根据贵司的要求,从贵司要求安装时间起一月内完成。若我司未按以上承诺完成整改工程,则贵司有权找第三方进行整改,相关费用由我司承担。特此承诺!承诺单位: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承诺人:王宗礼。”执行经理王宗礼签字并加盖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印章。
2014年7月18日,南部县审计局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2013年6月28日南部县文广局及南部县体育场投资单位美好家园公司与该项目承建单位***公司,一起将盖有美好家园公司公章的南部县体育场项目结算书报我局审计。因当时该项目并未竣工验收,不具备审计条件,我局将该结算书退回。2014年4月25日南部县文广局与美好家园公司及***公司,再次将南部县体育场项目结算书报我局进行审计,几方签署移交确认书。但因资料不齐无法审计,我局于2014年5月21日发文给南部县文广局,要求该局敦促美好家园公司及***公司继续补充完善该项目审计结算资料。”
南部县审计局自接受案涉工程的审计后,向美好家园公司发出了《南部县审计局关于提供西区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审核项目所需资料和明确事项的函》。2015年1月4日,美好家园公司向南部县文广局发出《对回函》载明:“南部县文广局:我司收到贵局向我司转发的《南部县审计局关于提供西区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审核项目所需资料和明确事项的函》后,与该项目施工单位***公司就体育场项目审计所需明确的相关问题一一进行了梳理,现作书面回复(内容附后)。此函。附:1.关于提供西区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审核项目所需资料和明确事项的回函;2.南部县体育场及下穿道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间统计表。”
2015年6月9日,美好家园公司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南部奥体中心体育场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总价进行确认的函》,该函载明:“***公司:贵司承建的南部奥体中心项目竣工结算经南部县审计局审计后,已出具审计竣工结算总价。南部县审计局要求我司和贵司对其出具的竣工结算总价进行确认。我司已多次电话联系贵司前来确认,但贵司一直未前来确认。现特致函贵司,并将南部县审计局审计的竣工结算总价软件版电子文档和体育场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确认书交予贵司,请贵司于2015年6月18日前进行确认,逾期将视为贵司已认可。”
2015年6月30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负责人黄小川及王宗礼在《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商业步行街及下穿道工程审计初稿问题汇编》上签名。同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王宗礼向美好家园公司作出《关于对的回复》,该回复载明:“美好家园公司:我司收到贵司于2015年6月9日转交的《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商业步行街及下穿道工程审计初稿》后,发现该初稿存在问题,我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汇总,现报告贵司。附:问题汇编。报送人:王宗礼。”同日,美好家园公司向南部县文广局、南部县审计局报送《关于转报的报告》,该报告载明:“南部县文广局、县审计局:我司收到县审计局出具的“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商业步行街及下穿道工程审计初稿”后,及时转交给项目施工单位***公司。施工单位对初稿进行核对后,进行了意见汇总并报送给我司,现转报给贵局。附:***公司关于对《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商业步行街及下穿道工程审计初稿》的回复。”
2015年11月、12月,经协调,美好家园公司转报了***公司制作的《四川省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南部县体育场、步行街及下穿道工程新增工程财评送审资料表》。2015年11月17日,南部县文化园区协调办公室在该送审资料表上签注:“经报奥体中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奥体中心工程建设协调办(公室)将奥体中心体育场补评资料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中,赶工费和停工费补偿,请财政评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确定。”补充送审资料包括:新增(补充)工程财政评审送审资料;南部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调整评审审批表;土石方及前期签证工程资料1册;体育场及商业步行街工程资料1册;下穿道工程资料1册;景观绿化工程资料1册;签证及索赔工程资料1册;电气及火灾报警安装工程资料1册;消防喷淋及通风安装工程资料1册;给排水、总平、自动扶梯、高压引入、给水引入安装工程资料1册。
2019年8月12日,南部县审计局出具南审投报告〔2019〕4号审计报告,其中载明南部县文广局西区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的政府回购范围价款为142125158.19元。
因双方对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商业步行街及下穿道工程造价无法协商,***公司申请对以上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万信公司鉴定,万信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鉴定意见》,对以上工程造价金额鉴定为193650796元,其中已确定工程量部分金额为179380776元,缺项工程量部分金额为14270020元。
双方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通知万信公司的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及其申请的造价专业人员提出的异议当庭予以回答,并进行了书面回复。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如下:
(一)***公司对《鉴定意见》异议部分
1.关于全工程中使用天泵输送商品砼的费用。***公司认为,该工程开工当时没有招投标,属于“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因受施工条件和工期限制,商品砼采用天泵(52米车载泵)输送,对使用天泵输送的部位在施工方案及签证中已明确,施工方为此额外付出40元/立方米的砼输送费用,经核查南充造价部门颁布的造价信息中仅含有泵送费(5元/立方米),价格仅对应于普通输送方式(电泵或柴油泵)的费用。万信公司回复,砼天泵输送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材料按美好家园公司与南部县政府签订合同内容为准,美好家园公司与南部县政府签订合同约定材料价参照南充市或四川省内造价部门发布的上月信息价格执行,本次《鉴定意见》中砼价格按信息价中砼泵送价格执行,万信公司已咨询了发布信息价的南充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处,明确砼泵送价格已综合考虑地泵及天泵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材料按美好家园公司与南部县政府签订合同内容为准,南充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处已明确砼泵送价格综合考虑地泵及天泵费用,万信公司计价标准并无不当,予以采信。
2.关于水费单价问题。***公司认为水费单价相关证据已质证,但《鉴定意见》中并未调整。万信公司回复意见,***公司补充提供的水费缴费单时间是在2013年10-11月及2012年12月,根据月进度产值报表2013年10-11月已无施工情况,施工期间只提供了2012年12月份的水费单价,不具有代表性。原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具有代表性,不能证明施工期间水费的平均价格,万信公司参照财评价格确定的1.5元/立方米对水费进行计价并无不当。
3.关于拆除混凝土结构,剔除50cm旋挖桩混凝土的造价。***公司认为旋挖桩是新工艺,2009定额中没有相匹配的凿桩头定额项,在2015定额中就全部完善了凿桩头定额项,而AB0378截桩定额是针对原工艺直径较小的预制桩及灌注桩所匹配的定额项,不能与旋挖桩相适应硬套计价,已质证的《工程量确认表》也明确了以立方米为单位的工程数量,万信公司不能违背已签认的工程量事实另行计价。万信公司回复意见:《鉴定意见》中套用定额“AB0378截桩(单桩截面直径mm)500以外”适用于回旋钻孔、冲击成孔、旋挖钻孔灌注混凝土桩,该定额的工作内容描述为:凿除桩头并整平,套用定额正确。原审法院认为,万信公司套用定额并无不当,***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询价的证据予以证明万信公司的计价错误,其异议不能成立。
4.关于GBF竹芯板安装(含下穿道)。***公司认为定额中为GBF竹芯板0.88m*0.88m截面,而实际GBF竹芯板0.5m*1m截面,可以进行等截面积换算个数。套取定额后GBF竹芯板为24640个,换算后GBF竹芯板:24640*0.88*0.88/0.5/1=38162个,万信公司回复意见为GBF块数量在《鉴定意见》中按施工图及竣工图计算,GBF块数量不能进行简单的个数换算,而是应按实计量。原审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万信公司的计价不当,***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5.关于钢构件运费问题。***公司认为,在《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主席台钢结构施工方案》《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点玻桁架钢结构施工方案》《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广告牌钢结构施工方案》中,上述方案中均已载明构件的加工地点及运输距离,施工方案经参建各方审批,也进行了法庭质证,应按照相应钢构件运输定额进行计价,万信公司计算方式引用“土石方项目运输项目:当弃运土运距大于15KM时,不再执行定额项目,按社会运输价计算”,这与钢结构运输定额完全不相干。万信公司回复,除钢桁架有对应的施工方案外,其余钢结构无相对应的施工方案,故《鉴定意见》中只对钢桁架运距进行了计价,其计取方式也咨询了当地造价站,并参照其他类似工程的计取方式。原审法院认为,就钢构件运距,***公司并未提供相应施工方案以证明除钢桁架以外的其余钢结构的运费,且万信公司已经咨询当地造价站并参照类似工程进行计价,并无不当,***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6.关于钢结构油漆定额问题。***公司认为广告牌、下穿道钢结构、自动扶梯周边围护结构、地幕玻璃钢结构、看台主席台钢结构、玻璃幕墙钢结构、落水管等部分油漆定额有错误。万信公司回复:《鉴定意见》中广告牌钢结构中环氧富锌底漆及环氧云铁中间漆均是按单体重量≤500kg来计取,氟碳漆四道按定额“BE0310金属平板屋面氟碳漆成活钢构件表面”计取,该定额计量单位按面积计算;《鉴定意见》中下穿道钢结构中环氧富锌底漆及环氧云铁中间漆均是按单体重量≤500kg来计取,金属面油漆(下穿道钢结构)氟碳漆四道现场未做;自动扶梯周边围护结构在清单中对应的是哪一项并未明确;《鉴定意见》中地幕玻璃钢结构中环氧富锌底漆及环氧云铁中间漆均是按单体重量≤500kg来计取,氟碳漆四道按定额“BE0310金属平板屋面氟碳漆成活钢构件表面”计取,该定额计量单位按面积计算;《鉴定意见》中看台主席台钢结构中次梁、支撑、檀条等均是按单体重量≤500kg来计取,氟碳漆四道按定额“BE0310金属平板屋面氟碳漆成活钢构件表面”计取,该定额计量单位按面积计算;《鉴定意见》中玻璃幕墙钢结构中环氧富锌底漆及环氧云铁中间漆均是按单体重量≤500kg来计取,氟碳漆四道按定额“BE0310金属平板屋面氟碳漆成活钢构件表面”计取,该定额计量单位按面积计算,落水管159*5热镀锌落水管表面只刷有氟碳漆,氟碳漆四道按定额“金属平板屋面氟碳漆成活钢构件表面”该定额按面积计取。原审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以上钢结构油漆定额套取错误,且部分结构对应清单未能明确,万信公司已说明以上部位油漆定额应按照面积计取,***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7.关于主席台钢结构吊装费的问题。***公司认为,300T吊车只是钢柱、主桁架、次桁架的吊装,在大型吊车出场后,后续还进行了其他部位构件的吊装施工,其他部位构件的吊装费仍然应按定额计取。万信公司回复,《鉴定意见》中只对措施费用中“钢架桥(高强螺栓连接)管桁架形吊装机械费”及“钢桁架管桁架(一般型)吊装机械费”进行删除,该部分与“体育场主席台钢结构吊装300吨汽车吊进出场及使用台班”工作内容重复,其他部位构件的吊装费仍在《鉴定意见》中已按定额计取。原审法院认为,该部分工作内容系重复,***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8.关于体育场商铺铝合金地弹簧门的问题。***公司提出,业主方要求在玻璃门扇上增加了铝合金框,设计图纸可以查阅,不是纯玻璃门扇,应调增该部分铝合金框的造价。万信公司回复,《鉴定意见》中已按施工期四川省巴中市信息价中铝合金地弹门信息价及四川省南充市钢化玻璃10mm厚信息价两者综合考虑执行,其价格也是考虑了铝合金框的造价。原审法院认为,万信公司计价已考虑增加的工程造价,***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9.关于污水泵抽水台班费用不够的问题。***公司认为,抽水工作不可能缺少人工去操作,事实也是一台机械一个工人的方式,虽然没有备注抽水人工工日的数量,但万信公司完全可以根据抽水台班的数量进行推定确认。万信公司回复: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定额解释(四)第3条说明“排水用泵机械的用工应经发包人签认的计日工工日计取”,移交的鉴定资料中无此类签证,计算工日无依据,且实际也不可能一台机械配一个工人,更无法根据台班数量进行推断工日。原审法院认为,***公司的异议缺乏相应签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万信公司的计价并无不当,予以采纳。
10.关于回填砼旋挖桩复钻的问题。***公司认为回填砼后与实际开钻时间间隔为2至3天,万信公司判识砼早期强度为15Mpa正确,但凝固的整体砼强度大,容重约2600KG/立方米,从钻进速度、紧固系数等分析,完全符合松石(V级)标准,故套用旋挖桩松次坚石层定额较为合理。万信公司回复意见:根据现场签证资料分析,回填砼与实际开钻时间间隔为2天,根据混凝土强度与温度和龄期增长曲线图,C25砼浇筑2天抗压强度为标准强度的40%左右,小于15Mpa,根据09定额土壤及岩石的分类表,松次坚石抗压强度为最低为20Mpa,四类土为10-15Mpa,故万信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中该项套用卵石层定额较为合理。原审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定额套取的异议,其异议不能成立。
11.关于停工补偿费。***公司认为,在签证资料中,现场监理单位、南部县政府均对停工补偿进行了“情况属实”的签字盖章确认,业主方美好家园公司在盖章确认后转发给了南部县政府,证明停工事实真实,但万信公司仅对停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租赁进行了计算,对停工人工费用及管理人员费用没有计算。万信公司回复:根据工程停工损失补偿报告及相关签证,现场各方及相关部门只对停工期间脚手架及塔吊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停工损失补偿报告签署意见为停工时间属实,未对工人及管理人员部分进行确认,南部县文化园区协调办公室在《关于转报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部项目部的报告》上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以审计等部门为准,但未对工人及管理人员部分进行确认,也未办理相关停工期间工人及管理人员数量及时间的签证,故不能计算相关人员的停工补偿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因现场各方及相关部门只对停工期间脚手架及塔吊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停工损失补偿报告签署意见为停工时间属实,未对工人及管理人员部分进行确认,万信公司未计算相关人员停工补偿费用并无不当。
12.关于地下室白天照明施工增加费。***公司认为经审批实施后的施工方案也是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施工方案内含有工程量数据,不需要再另行签证。万信公司回复:无相关完成工程量的签证及证据,施工方案只是计划,不能证明其实际发生的真实性。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地下室白天照明施工增加费部分,***公司未能提供该项施工实际发生,万信公司未予记取并无不当。
13.关于其他费用。***公司认为特殊检测费(空气检测费、电检、消检、沉降观测费)属于应由业主方承担的费用,万信公司应出具相应造价,由法院依法认定。万信公司回复意见:以上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公司未提供美好家园公司委托该公司进行电气检测、消防设备检测及空气质量检测的委托书、签证等证明材料,基于上述原因,该部分检测费在《鉴定意见》中未计取费用。原审法院认为,特殊检测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二)美好家园公司对《鉴定意见》异议部分
1.美好家园公司认为鉴定步骤不符合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万信公司未严格执行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鉴定步骤,本案工程造价金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美好家园公司多次向万信公司提出由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当面进行逐一核对,但至今万信公司未安排当面核对,《鉴定意见》中部分鉴定数据及依据不透明,有失鉴定公正性。万信公司回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2.2条,完整的描述应为“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可见与当事人核对的过程并非是必须的鉴定步骤,万信公司未收到过美好家园公司任何关于要求核对的意见,且万信公司也按规范要求出具了《鉴定意见》及征求意见稿。原审法院认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的并不需要与当事人逐项核对,美好家园公司的该项异议不能成立。
2.美好家园公司提出现场踏勘行为流于形式,且未对存在较大争议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验,由此造成工程价款的计算金额与事实不符,并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669.31万元。万信公司回复:万信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至21日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和双方的配合下进行了现场踏勘工作,对工程的大致情况进行了现场了解查看,对未隐蔽的争议部分工程量进行了现场测量,并形成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记录,对于部分隐蔽工程(需要进行破坏性开仓的部分),万信公司在《鉴定意见》中按各方签字认可的施工过程资料、影像资料等进行认定。原审法院认为,万信公司在法院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了踏勘和现场测量并形成勘验记录,鉴定程序合法有效,美好家园公司的该项异议不能成立。
3.美好家园公司提出“地下室顶板卷材防水3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场外及下穿道)”,设计为双层卷材,《工程量确认表》上备注“此工程量及做法需现场认定”,2015年5月7日《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场外及下穿道地下室顶板防水材质为SBS沥青卷材,单层”,万信公司应按单层卷材修正《鉴定意见》,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46万元。万信公司回复:对于《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当事一方***公司并未签字确认,万信公司不认可该记录作为直接证据,且美好家园公司提出地下室顶板多次渗漏与防水卷材只做一层有关,万信公司也认为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万信公司认为按《工程量确认表》上备注的“此工程量及做法需现场认定”,对该部分进行现场开仓确认防水卷材层数。原审法院认为,《审计证据汇总记录》无***公司签字确认,不能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且对于漏水问题系质量问题,美好家园公司亦提出反诉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不应在工程量部分进行处理。
4.美好家园公司提出体育场排水沟项目,万信公司按设计砼排水沟套项,在2015年5月7日《审计证据汇总记录》比赛场内排水沟内侧为砖砌体,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2万元。万信公司回复:对于《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当事一方***公司并未签字确认,万信公司并不认可该记录作为直接证据,此次回复中美好家园公司提供了新的影像资料作为证据。原审法院认为,体育场排水沟项目,虽然《审计证据汇总记录》未得到***公司的认可,不能作为计价依据,但因美好家园公司提供了影像资料作为证据,排水沟内侧应当按照砖砌体计价,故该部分美好家园公司的异议成立,该部分项目扣除工程造价12万元。
5.美好家园公司提出,上人屋面2(刚性层钢筋计入钢筋工程)(场外及下穿道顶板)项目,细石砼保护层40mm(双层)均未实施,详见2015年5月7日《审计证据汇总记录》,万信公司应按现场实施调整定额及价格,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31.86万元。万信公司回复:对于《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当事一方***公司并未签字确认,万信公司并不认可该记录作为直接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审计证据汇总记录》未得到***公司认可,美好家园公司该项异议不能成立。
6.美好家园公司提出外墙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步行街玻璃幕墙工程之夹胶玻璃:8+2.28PVB+8钢化夹胶镀膜玻璃材料认质认价单价为660元/平方米,其认质认价说明“双钢化、镀膜,南玻,进口美国杜邦胶片,含运输费、运杂费、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在2015年5月7日《审计证据汇总记录》“现场玻璃和胶片总厚度不够”,施工单位未按认质材料进行购买,属于偷工减料行为,万信公司按630元/平方米计价不合理,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256万元。万信公司回复:经现场检测双片玻璃厚度无误,胶片厚度误差约1mm,经市场调查胶片厚度模数0.36、0.72、1.08、1.44、1.8、2.16级价差大约8-10元,《鉴定意见》中材料单价在认质认价单价基础上按差级单价每平方调减30元。原审法院认为,该部分万信公司已进行调差,美好家园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7.美好家园公司提出外墙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步行街玻璃幕墙工程之驳接爪项目,该驳接爪在认质认价中明确品牌为广东坚朗、CF8M不锈钢、304材质。在2015年5月7日《审计证据汇总记录》“驳接爪只有一个爪标志”,经询问厂家,每爪都应有坚朗标志,即驳接爪四爪有四个标志、二爪有二个标志,因***公司未按认质要求进行采购施工,美好家园公司要求进行折价计算,同时万信公司未按实际计算调整耗量,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77.8万元。万信公司回复:该材料为认质认价材料,认质内容为广东坚朗、CF8M不锈钢、304材质,《鉴定意见》中根据竣工资料中的材料报审表、质量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认定该材质符合认质要求,美好家园公司提出通过驳接爪标志判断真伪问题,经咨询坚朗四川地区销售经理得到回复为只能通过产品购买合同编码进行真伪查询,驳接爪耗量《鉴定意见》中是按竣工图结合现场个数计算。原审法院认为,万信公司已询问厂家驳接爪标志无法判断真伪,按竣工图结合现场个数进行计量并无不当,美好家园公司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8.美好家园公司认为钢结构油漆计量存在问题,在2015年5月7日《审计证据汇总记录》“钢结构油漆遍数不够”,且现场已有30%以上钢结构出现生锈情况(如按规范做法进行施工,常规可保10年不生锈)。因施工单位未按规范施工到位,属于偷工减料行为。本次《鉴定意见》取消广告牌钢矩管的环氧云铁漆及环氧富锌漆,美好家园公司要求其余部位按设计做法油漆工程50%进行折价计算,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29.65万元。万信公司回复:《鉴定意见》根据竣工资料中的材料报审表及产品检验报告及现场勘验情况进行计算,对钢结构表面油漆进行现场取样并对厚度采用涂渡层测厚仪进行检测,现场出现生锈情况的钢结构主要为广告牌部位的钢矩管,万信公司对该部位进行油漆厚度检测数值为60-100um,根据设计要求每层油漆厚度应为25um,《鉴定意见》中已调减该部分的环氧富锌底漆及一道环氧云铁中间封闭漆工程量。原审法院认为,万信公司已根据检验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对油漆部分工程量进行了调整,美好家园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9.美好家园公司认为室外铺装工程中所有硬质铺装项目的找平层未实施,详见2014年12月8日《审计取证单》,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6万元。万信公司回复:该部分在《工程量确认表》中双方并未对找平层有异议,且现场踏勘时双方均对《工程量确认表》中的项目特征进行了认可,故《鉴定意见》中按设计及项目特征对找平层进行计算,并不建议对此部分再进行开仓检查。原审法院认为,《工程量确认表》中双方未提出异议,万信公司按相应签证计量并无不当,美好家园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10.美好家园公司认为上人屋面1(注:属笔误,应为上人屋面2)(刚性层钢筋计入钢筋工程)(场外及下穿道顶板)清单项,万信公司按屋面刚性砼(有筋)定额计入,然后扣除钢筋含量并另行按现浇钢筋计算不合理,应直接换算材料用量,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5万元。万信公司回复:《鉴定意见》中已按屋面刚性砼(无筋)定额计算。原审法院认为,美好家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万信公司套用定额错误,该项异议不能成立。
11.美好家园公司认为商铺及办公室楼面材质为商品砼,鉴定单位套用借用AG0434屋面细石混凝土刚性层(商品混凝土)定额及厚度增减定额,并删减定额内冷底子油30∶70材料进行计价;此定额工作内容包含“清理底层、调运水泥浆、细石混凝土铺抹、浇捣、压实及泛水嵌油膏、做收头、刷水泥浆”,其中调运水泥浆、泛水嵌油膏、做收头、刷水泥浆工作内容不属于楼面细石砼施工工序,故鉴定单位套用定额不合理。建议参照“成建价[2008]10号”文中预拌砂浆与自拌砂浆调整系数调整人工及机械费用。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5.9万元。万信公司回复:无对应楼地面商品砼定额,且美好家园公司提出参照“成建价[2008]10号”文并不合理,该文适用于对预拌砂浆与自拌砂浆的调整,万信公司在《鉴定意见》中借用AG0434屋面细石混凝土刚性层(商品混凝土)定额及厚度增减定额,并删减定额内冷底子油30:70材料进行计算。原审法院认为,美好家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信公司借用定额错误,亦未能提供向造价站询价的相应依据,美好家园公司的该项异议不能成立。
12.美好家园公司认为2013年1月8日签证西沿线及下穿隧道入口临时铺贴石材结合层为砂垫层,后拆除回收利用,万信公司将结合层套项为300mm厚碎石垫层有误,且未扣减石材拆除回收利用价值。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0.5万元。万信公司回复:该项对应签证单及示图已明确材料为300mm厚粒径15-30mm碎石铺面,且未注明该部分拆除后已回收利用,《鉴定意见》中套项与签证单及示图是相符的,且在各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表》中,该项也为300mm厚粒径15-30mm碎石铺面,另外600*600*50mm锈石黄荔枝面花岗石地面结合层,《鉴定意见》中按各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表》中项目特征描述组价为1:2水泥砂浆。原审法院认为,《工程量确认表》中已明确该部分计价依据,万信公司按照各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表》记取该部分价格并无不当。
13.美好家园公司认为地基加固签证工程只做了部分加固处理,大部分旋挖桩现场采用钢护筒进行,此签证与旋挖桩塌孔签证在施工工艺及内容上是相互矛盾的,如果全部计算地基加固又何来塌孔,如果塌孔又何须后补地基加固,万信公司应根据专业经验作出判断,或将此项列入争议项目,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356万元。万信公司回复:签证所示地面加固是解决机械无法进场施工的问题,与是否塌孔没有必然的联系,且该部分属于隐蔽工程,《鉴定意见》中地基加固及塌孔部分均按各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组价计算,美好家园公司之前提出地基加固与“土(石)方回填地下室地梁下口50cm室内土方回填”存在重叠,该部分工程量根据设计为地下室地梁下口-9.375至-8.875开挖标高回填,对应标高为357.095m-357.595m,地基加固工程签证所示该部分为357.095m-356.095m开挖标高回填加固,故此两部分内容并不发生重复。原审法院认为,对于该项异议中的两部分内容是否重复发生,美好家园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万信公司亦就费用的发生作出合理说明,故美好家园公司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14.美好家园公司认为公共楼梯间楼地面、公共楼梯及梯步(下地下室梯步)项目,万信公司对“800*300*12mm微粉玻化地砖”按55元/平方米计入不合理,市场价为36元/平方米,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5万元。万信公司回复:根据该项目的《投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工程材料单价参照南充市或四川省内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执行”,经查询微粉玻化砖南充市无信息价,《鉴定意见》中采用价格为施工期南充市周边地区广安市及广元市发布的信息价55元/平方米。原审法院认为,万信公司因微粉玻化地砖在四川省南充市无信息价的情况下采取了周边地区发布的信息价,并无不当,予以采信。
15.美好家园公司认为钢桁架项目增加运输费18万元不合理,此项仅有施工单位提供的运输合同及《货物交接配送单》,无美好家园公司确认的手续,此部分不应计取或单独列为争议项目。同时施工单位提供的运输费合计为16.89万元,非18万元。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8万元。万信公司回复:《鉴定意见》中钢桁架运费20km以内按定额计价,20km以上按市场运输费用计价,此计算方法也咨询了当地造价站,并参考了其他类似工程的计取方式,且较为合理也更贴近实际价格,与***公司提供的关于钢构件运输费用的票据上累计的金额也相近,此部分运距在该主席台钢结构施工方案运输一项中已明确运输方案及运输距离,该方案经各方签字认可后,万信公司认为美好家园公司已对钢桁架的运输方式及运距进行了认可。原审法院认为,对于钢桁架运费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万信公司就该部分运费是否合理咨询了当地造价站,该部分计价并无不当,美好家园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16.美好家园公司认为钢化磨砂玻璃地面600*300*20项目中,钢化磨砂玻璃600*300*20按300元/平方米计算材料价不合理,市场价为240元/平方米。且耐候胶耗量换算无依据,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6500元。万信公司回复:经查询该材料无四川省南充市信息价及周边地区信息价,且现已无法查询当时的市场价格,《鉴定意见》中该材料价格是参考财评价格执行的,在财评报告中明确说明材料价格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南部市场实际价格,故万信公司认为在无信息价的情况下执行财评价较为贴近实际价格。耐候胶耗量在《鉴定意见》中是按图纸计算,计算方式为293.9(长度)*0.05(宽度)*0.01(厚度)*2(两边)*1350kg/立方米*618ml/kg÷304ml/支*1.03(耗量)=830.18支。原审法院认为,万信公司在无信息价情况下参考相应部分财评价格进行计算并无不当,美好家园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17.美好家园公司认为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计取,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441.72万元,且《鉴定意见》没有提供有信息价的主要材料价如:钢筋、钢材、砼、水泥、砂、石等,施工期间的时间段以及材料价计算明细表用以核对,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123.78万元;《鉴定意见》人工费调差不合理,未按实际施工进度分别调差,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30万元。万信公司回复:鉴定资料中提供了经南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对该工程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书》,该项目综合评价为优良,得分为88.93分,根据川建发2011(6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评价优良,得分88.93分应计取基本费及现场评价费,《鉴定意见》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算费率执行。原审法院认为,万信公司按照《四川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计取案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无不当,予以采信。
18.美好家园公司认为GBF竹芯板固定抗浮筋、柱帽中梅花拉筋、承台内Φ12网片钢筋在《工程量确认表》中未确定数量,且在2015年5月7日《审计证据汇总记录》中明确此内容未施工,应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进行价格鉴定,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69.51万元。万信公司回复:该部分属于结构隐蔽工程,《鉴定意见》根据提供的竣工资料中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钢筋隐蔽检查记录判断该部分内容已施工,美好家园公司提出《审计证据汇总记录》中明确此内容未施工,万信公司认为该记录***公司未签字确认且无相关影像资料作为辅助证据,故不作为直接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审计证据汇总记录》没有***公司的签字认可,且美好家园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隐蔽工程未施工,而竣工资料中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显示该部分已施工,万信公司予以计价并无不当。
19.美好家园公司认为停工补偿费2012年4月16日1项为157.86万元,施工单位并未停工,从未在签证工程中确认停工补偿费具体工程量,同时在质证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提供现场停工损失的举证材料。万信公司回复:根据工程停工损失补偿报告及相关签证,现场各方及相关部门对停工期间脚手架及塔吊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美好家园公司也签字确认了工程量),监理单位停工损失补偿报告签署意见为停工时间属实,南部县文化园区协调办公室在《关于转报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部项目部的报告》上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以审计等部门为准,根据以上证据可推断停工的事情属实,故《鉴定意见》中对停工期间的脚手架及塔吊进行了费用计算,计算明细为QTZ63塔吊4台*220**元/台/月*5月、租赁周转材料钢管318840米*0.015元/天/30天*5月、扣件187223个*0.015元/天/30天*5月,共计金额1578600元,QTZ63塔吊单价按停工损失补偿报告价格并进行了核算,起重力矩为630kn/m,根据定额台班组价250kn/m每月为37000元,根据川建价发2006(19号)文规定按60%计取为22000元/台/月,租赁周转材料脚手架钢管及扣件按停工损失补偿报告价格计算,并进行了查询信息价验证,参考了2015年宜宾及泸州等地信息价格为0.015元/天。原审判决认为,根据《关于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工程停工损失补偿的再次报告》上相关部门的签字确认,停工属实,万信公司按照相关签证和参建各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停工损失补偿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美好家园公司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20.美好家园公司认为特殊费用中赶工补偿费6667780.63元(6447907元及税金)不应计取,本工程主体施工工期130天,装饰、安装及总平工程施工工期不包含在内。本工程按定额及配套文件计价、下浮5%结算,而同期公开招标工程,中标下浮比例至少在15%以上。本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已考虑施工单位为本工程的各项付出及投入。前期财政评审报告中无赶工补偿费,在竣工结算审计时,为解决施工单位对政府审计金额有异议的问题,故同意以赶工补偿费名义进行处理,其签单金额6447907元的前提是施工单位要认可政府审计金额。因施工单位不认同政府审计金额而采用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目前鉴定金额远超过政府审计金额,故美好家园公司不同意按签证再计取赶工补偿费,同时此签单金额计取的税金应予扣除,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6667780.63元。万信公司回复:根据补偿鉴定资料中对赶工补偿费的签证及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关于人工、材料损失补偿费的说明,可证明赶工事实的真实性,根据《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1条对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的规定,经查阅《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该项目类型对应定额工期为600天,实际发包人要求施工工期为130天,压缩工期天数已超过定额工期的20%,应计取赶工补偿费。万信公司认为根据补偿鉴定资料中参建各方签字确认的南部县体育场赶工补偿费金额为6447907元,未超过合同价款的5%(1000万元),《鉴定意见》中按6447907元计取。原审法院认为,(2019)川132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可证明赶工事实的真实性,万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各方签字确认的南部县体育场赶工补偿费材料记取赶工补偿费并无不当,美好家园公司的该项异议不能成立。
21.美好家园公司认为体育场主席台钢结构工程结算工程量共217吨,施工单位采用300吨汽车吊作业38.56台班(308小时)实施此吊装工作,施工效率及方案实属不合理,***公司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施工措施、施工效率进行施工,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施工措施增加费用。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多计算95万元。万信公司回复:现场参建各方在现场签证单上对该部份内容及工程量的真实性进行了签字确认,在参建各方签字同意的体育场主席台钢结构施工方案中有对300吨吊车使用方案的阐述及说明,万信公司在《鉴定意见》中对该项费用计取有依有据、真实合理。原审法院认为,万信公司根据签证单和施工方案中记取该部分价款并无不当,美好家园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美好家园公司欠付***公司工程款及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应当如何认定;二、美好家园公司是否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相应责任如何认定;三、***公司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延迟交房、房屋漏水等赔偿责任。
一、美好家园公司欠付***公司工程款及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应当如何认定
案涉南部县体育场(馆)建设工程政府预算投资金额1.2亿元,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进行过招标投标。且美好家园公司与***公司签订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的时间是2011年4月20日,而美好家园公司与南部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取得项目的时间是2011年5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就竣工验收部分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结算工程款。
关于案涉工程应付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因对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商业步行街及下穿道的工程造价无法协商,而《结算书(送审)》经审理查明与实际施工情况多处不符,不能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故原审法院依据***公司的申请,委托万信公司对以上工程部分造价进行鉴定。如前所述,除美好家园公司对体育场排水沟内侧项目异议成立以外,***公司、美好家园公司对《鉴定意见》的其余异议均不能成立。故,确认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商业步行街及下穿道工程造价为193530796元。
关于总造价应否下浮5%的问题,根据《补充协议(一)》,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最终结算总价下浮5%,故除合同未约定的钓鱼节赶工费3168064元以外,其余工程造价应总体下浮5%。综上,案涉工程总价为183854256.20元+3168064元,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87022320.20元。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关于留存3%质保金的条款,美好家园公司在质保期结束前应支付给***公司的工程款181411650.59元。同时,案涉工程于2014年1月17日竣工,按照合同关于质保金退还的相关条款,美好家园公司应在2016年1月24日退还***公司质保金3927468.72元;2018年1月24日退还***公司质保金1683200.88元,现退还全部质保金条件已成就,故美好家园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总额为187022320.20元。
关于已支付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已支付的总额为167418431.40元并无异议,但对其中25633208.13元是否系支付给***公司的工程款存在争议。争议款项如下:1.2011年5月30日至2011年7月16日止支付的5笔款项共计2000万元,***公司认为该5笔并非支付的工程款,而是***公司自有款项;2.2015年1月14日的20000元,***公司认为系项目负责人以项目名义借款,为工程借款而非拨付的工程款;3.2015年9月22日支付的漏水整改款50000元、2016年2月4日支付的30000元,***公司认为系整改款项不应计入已支付工程款;4.2016年9月7日地幕玻璃款15800元,***公司认为该费用发生系因美好家园公司管理不当造成玻璃破碎更换的费用,不应计为工程款;5.2017年7月17日的漏水工程招标费47000元,和2017年-2018年10月期间支付给案外人的体育场漏水工程费5470408.13元,***公司认为漏水整改的费用系美好家园公司借维修名义分摊转移费用,不应由***公司负担该部分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第1项,该2000万元是***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且进入***公司与美好家园公司的双控账户,双方明确约定该2000万元不退还,转为工程垫资款并在结算后予以退还。如前所述,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美好家园公司基于合同约定收取***公司的保证金没有依据,其后关于该2000万元转为工程垫资款的约定亦无效。据此,该2000万元不应作为美好家园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而是向***公司返还的履约保证金;对于第2项,系项目负责人以项目名义向美好家园公司借支款项,应作为工程款予以抵扣;对于第3项,维修费用发生在保修期内且***公司予以认可维修责任,该笔费用应在应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对于第4项地幕玻璃款项的发生,根据***公司出具的整改承诺,可以推定地幕玻璃的更换系因为***公司的过错,故对于该部分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款;对于第5项漏水整改费用的招标费和工程款,系美好家园公司支付给案外公司,不能作为已支付工程款予以抵扣。至于漏水的相应维修和赔偿责任是否应当由***公司承担,将在本案反诉部分予以论证。
综上,美好家园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总额为187022320.20元,已支付工程款为141901023.27元,欠付***公司的工程款为45121296.93元。
关于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金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对***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予以支持,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对***公司请求美好家园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亦应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虽然***公司于2013年3月委托泰利公司编制结算书,并于2013年6月首次向美好家园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但当时案涉工程并未竣工,不具备审计条件,南部县审计局将结算书退回,而根据案涉工程鉴定结果,***公司报送的《结算书(送审)》与工程实际造价差额达一亿元以上。2014年4月南部县文广局与美好家园公司及***公司再次报送结算资料,但因竣工结算资料不齐,南部县文广局敦促美好家园公司和***公司继续完善补充结算资料,故合同约定的“结算报告完清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价款至97%”的支付条件无法成就。同时,***公司与美好家园公司之间未就案涉工程的移交办理过正式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美好家园公司应从***公司起诉之日即2014年4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计算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经查,2014年1月1日—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3-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40%;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25%。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付款情况,截止2020年12月10日,美好家园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为24289362.93元,计算方式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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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支付工程款以外,美好家园公司还应向***公司退还质保金,但因合同未约定逾期退还质保金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故对质保金部分不予计取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截至2020年12月10日,美好家园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工程款45121296.9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4289362.93元,此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9510627.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美好家园公司是否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相应责任如何认定
***公司主张美好家园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责任。根据2012年8月30日***公司报送的表中载明:“我方已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完成了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及步行街2012年8月工程进度产值报表的编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请予以审查。”当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为:“经审核,工程形象进度完成70%,所报产值因无财评预算综合单价,故无法对此审核。故请建设方自己审定。”次日,美好家园公司签署审查意见为:“情况属实,最终价格以财评审计结论为准。”***公司据此要求美好家园公司承担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责任。但,如前所述,案涉合同属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主要指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有关的约定,而双方关于付款节点约定的条款,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同时,即使合同有效,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前提是***公司按审定已完成产值,该焦点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审定,以及在完成审定后是否按照双方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履行。一方面,监理单位已明确产值无法进行评估审核,另一方面***公司也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美好家园公司未在各个约定的支付时间节点内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能仅凭其审定的金额及时间径行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综上,***公司要求美好家园公司支付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
三、***公司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延迟交房、房屋漏水等赔偿责任
美好家园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工期为130天,但***公司从开工到竣工共900余天,远超约定工期,应当承担工期延误和延迟交房的相应责任,并支付工程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如前所述,由于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相应违约条款亦无效,故美好家园公司反诉主张***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美好家园公司反诉主张***公司赔偿因延期竣工及迟延交房损失12764323.53元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延期竣工的事实,***公司、美好家园公司均有责任。首先,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体育场工期为130天,整体工期为360天,但直至2011年11月24日,体育场车库和奥体步行街等还在调整工程的用途,且该调整并非***公司的原因,而是基于南部县政府的决议。其次,案涉工程因政府原因曾经停工,停工的事实得到了监理单位、南部县政府的认可,并同意支付***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此可推定案涉工程延期竣工不能全部归责于***公司。最后,根据2012年9月3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向美好家园公司发出的《关于体育场及步行街工程范围调整的函》、2013年1月21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向美好家园公司作出《承诺书》、黄小川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的名义向美好家园公司作出的《承诺书》等,就案涉工程竣工日期的变更,双方最后调整的完工日期为2013年4月16日。由于在组织施工方面存在问题,***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于2013年4月16日完工,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17日,***公司应就延期竣工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延期竣工和延期交房造成的损失,美好家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损失实际发生且与延期竣工的事实有因果关系。在无法确定具体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工程建设、合同约定情况等,酌定***公司就延期竣工和延期交房向美好家园公司赔偿200万元。
关于漏水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公司承担的问题。经查,案涉工程于2014年1月17日竣工验收,之后***公司与美好家园公司虽然未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但美好家园公司将案涉工程地下室用于出租给案外人开设卡拉OK。承租人对地下室进行了装修并营业,之后发生了因大雨漏水的事件,美好家园公司因此向承租人赔偿漏水导致的设备损失和营业损失。至于该损失是否应当由***公司负担,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但尚在质保期内,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公司应当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但,案涉工程系在承租人就承租部分进行了装修改造之后发生漏水,漏水是与不当装修有关,还是与工程质量本身有关,美好家园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之后案涉工程漏水改造工程费用为500余万元,超过原防水工程的造价,存在费用不合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美好家园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该项反诉请求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至于美好家园公司要求***公司修理、更换不合格的设施设备,并向美好家园公司按合格标准交付设施设备和未交付的房屋,因案涉工程于2014年1月17日竣工验收且已实际由美好家园公司占有使用,故该项反诉请求亦不成立。
如前所述,截至2020年12月10日,美好家园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工程款45121296.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289362.93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9510627.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公司应向美好家园公司支付延期竣工造成的损失200万元。品迭后,截止2020年12月10日,美好家园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工程款43121296.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289362.93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9510627.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
综上所述,***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美好家园公司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美好家园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43121296.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12月10日为24289362.93元;从2020年12月11日起以39510627.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美好家园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598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00000元,由***公司负担764899元,由美好家园公司负担8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4483元由美好家园公司负担150000元,由***公司负担34483元。
二审庭审中,美好家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五组证据:
第一组:1.***公司及王宗礼于2016年2月4日分别出具的《承诺书》各一份;2.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立案监督建议书》《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2016年1月30日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4份。拟证明:***公司未履行其于2013年1月27日出具的《承诺书》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发生上访事件”等承诺,导致农民工多次到政府相关部门上访,给美好家园公司造成了损失,其应承担上述《承诺书》项下的违约金。
***公司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在一审程序前已形成,不属于新证据;对于***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王宗礼出具的《承诺书》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其他证据中对加盖有南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的《立案监督建议书》等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意见:关于***公司认可真实性的上述《承诺书》以及《立案监督建议书》等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他证据系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第二组:美好家园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16日、2015年8月24日、2016年8月16日、2017年2月27日向***公司发出的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的函件。拟证明:***公司交付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该公司未按照承诺完成整改。
***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1.上述证据形成于一审程序之前,不属于新证据;2.2015年6月16日、8月24日的函件快递单上无收件章和快递签收单;2016年8月16日、2017年2月27日的函件无快递签收单;3.函件所附照片无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4.关于漏水问题,根据本案事实,美好家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问题系工程质量引起。
本院认证意见:上述证据系复印件,***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不能确认。
第三组、第四组:案涉体育场项目漏水现场照片及防水整改施工现场照片。拟证明:案涉工程漏水面积区域广、工艺复杂,美好家园公司主张整改费5997452.88元合理。
***公司质证意见:1.上述证据中的照片无原始载体,不属于原件,对其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均不予以认可;2.漏水问题的意见同第一组证据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上述照片形成过程非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照片中的工程与本案的关联性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均不予确认。
第五组:《委托付款书》《付款申请单》《收据》。拟证明:本案原审判决作出以后,***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负责人黄小川委托美好家园公司向案外人唐小东付款498000元,该款项应从本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公司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经了解,美好家园公司未向唐小东支付现金,系以房屋抵债498000元。***公司认可美好家园公司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受***公司委托向唐小东支付了498000元(支付时间以上述收条中的时间为准)。
本院认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
一、原审中,美好家园公司提交了签署日期为2015年5月7日的《审计证据汇总记录》两份、编制日期为2014年12月8日及2015年5月7日的《审计取证单》各一份、编制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的《审计取证单》两份,拟证明:案涉体育场项目工程的防水卷材、商铺墙体、排水沟、配电设备及电缆的施工与图纸不符;施工所有钢筋数量与图纸不符;广告牌、栏杆实际使用材料与图纸不符,玻璃幕墙的玻璃及驳接爪材料与图纸不符。上述《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汇总记录》中,被审计单位美好家园公司和南部县文广局均加盖了公章,证据提供单位为美好家园公司,审计人员处签名人为祝方等。***公司质证意见:上述证据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二、2011年6月10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向美好家园公司提交了《关于南部县体育场及商业街工程赶工补偿费的报告》,主要内容为:***公司承建美好家园公司投资建设的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工程体育场及商业街工程,建筑面积3万多平方米,原合同工期为720天,***公司施工工期计划中体育场及商业街工程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为630天,装饰装修工程为90天;由于美好家园公司根据南部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在2011年9月16日国际钓鱼节开幕式中急需该场地的使用,美好家园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书面指令***公司必须在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体育场及商业街工程中的平基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席台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阶段的水电安装工程、上述工程所涉及的设计施工图外的增加工程,原施工计划中630天工期调整为120天工期达到体育场及商业街基本的使用功能;……为此***公司采取了各种措施力保在压缩后的工期内完成,因此在施工中增加如下费用:工人夜间施工的加班补助费及夜餐费、增加施工机械设备、增加安全生产设施费、增加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费、工人夜间施工工效降低、场地一次性全面铺设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的摊销费和运输费等;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测算……赶工补偿费用合计1687万元。2011年7月5日,美好家园公司向“南部县文广局、县财评中心、县审计局、县监察局”提交了《关于转报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报告》,称“由于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体育场工程建设工期紧迫,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我公司要求承建单位全力以赴力求在8月30日前建成体育场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承建单位为确保工期的顺利进行安排了24小时轮班施工作业,现向以上单位转报***公司报《关于南部县体育场及商业街工程赶工补偿费的报告》”。
2012年4月15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向美好家园公司提交了《关于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工程停工损失补偿的再次报告》,称“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体育场工程外墙装饰各类材料价格及品牌政府相关部门迟迟没有核定及解决,政府相关部门在优化选择金属屋面和体育场内回填砼等造价更低的代替材料过程中,致使该工程于2011年10月31日停工至2012年3月31日共计五个月,因此造成我司项目部以下经济损失(详述后)。我公司项目部之前曾向贵司提供停工损失的情况报告,一直未获贵司的回复意见。现将停工损失再次向贵司报告如下:一、项目部管理人员(包含技术人员、后勤人员、看守人员、行政人员等)工资:267000元/月......二、装饰工程工人停工工资补贴(包括钢结构、外墙石材、玻璃幕墙共计143人),225000元/月......三、项目部管理办公费用31350万/月......四、QTZ63塔吊(含机操工及指挥工工资)4台*220**元/台/月=88000元/月(详收方附表);五、租赁周转材料每月损失227720元……对于上述情况,我司项目部请求补偿停工损失金额:以上五项共计839070元/月*5个月=4159350元。”该报告中,监理单位何攀签署“停工时间属实,损失费用请甲方审定”。
2012年4月16日,美好家园公司向南部县文广局提交《关于转报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部项目部的报告》,称“我公司投资建设的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体育场工程,于2011年8月28日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于2011年9月18日进入装饰装修阶段,但因外墙装饰材料价格、品牌迟迟未确定的因素,致使体育场工程于2011年10月31日停工至2012年3月31日,共计五个月,因此给施工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特向贵局转报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部项目部报《关于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工程停工损失补偿的再次报告》。”2012年4月20日,南部县文化园区协调办公室在该份报告上签署“情况属实,以审计等部门为准”。
三、2011年7月20日、2012年4月15日,就南部县体育场钢桁架工程,***公司分别编制了《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主席台钢结构施工方案》《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点玻桁架钢结构施工方案》。《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主席台钢结构施工方案》中关于钢桁架的运输方案为:本工程在重庆制作,在南部县安装,采用公路汽车运输,从加工厂(重庆珞璜)至施工现场两地相距320km左右,其中约180km为高速公路,约140km国道二级公路;本项目单件最大长度≤20米,宽度约3.8米,高度0.5米,最大单体重量6t左右,需办理相关超限手续。该方案关于吊装的方案为:JH-1右(P轴线)吊装作业半径38米,起吊重量14.5t,300t吊车在38米的作业半径允许起吊重量为14.9t,JH-1吊装是可行的;JH-2右(M轴线)吊装作业半径40米,起吊重量12.5t,300t吊车在40米的作业半径允许起吊重量为14t,JH-2吊装是可行的,吊装工序与JH-1相同。《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点玻桁架钢结构施工方案》中关于钢结构桁架的运输方案是:本工程在重庆制作,在南部县安装,采用公路汽车运输;两地相距270km左右,其中约180km为高速公路,约90km国道二级公路;本项目单体运输长度≤10米,宽度约3.5米,高度0.5米,最大单体重量5t左右,需办理相关超限手续。该方案关于吊装的方案为:JH-1右(P轴线)吊装作业半径38米,起吊重量14t,300t吊车在38米的作业半径允许起吊重量为14.9t,JH-1吊装是可行的;JH-2右(M轴线)吊装作业半径40米,起吊重量12.5t,300t吊车在40米的作业半径允许起吊重量为14t,JH-2吊装是可行的。上述两份施工方案的《报审表》中,美好家园公司、监理单位以及南部县文广局均签署同意意见。
原审中,***公司提交了《重庆铁牛物流(广州重庆)专线合同书》(以下简称《专线合同书》)5份以及民生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货物交接配送单》6份。上述《专线合同书》中,承运单位为***公司、托运单位为重庆铁牛物流有限公司;托运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3日、9月5日、9月7日、9月8日、11月18日;始发站、到达站分别为重庆(建工厂房)、南部体育场;货物描述中三份合同为大型物件、一份为中型物件、一份为桁架二东;备注栏注明大型物件19米长×3米宽、体育场点玻钢桁架运输(二东)等;费用合计80100元。上述《货物交接配送单》中,货物名称为钢结构;装货、卸货地分别为重庆、“南部”;卸货日期2011年9月1日至9月26日;运费合计89800元。
四、2014年5月30日,南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就***公司施工的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及步行街)工程,在***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中出具工程总体评价意见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齐全、规范,并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措施有力、有效,工地上从未发生伤、残亡等工伤事故,文明施工成绩显著,为我县成功举办钓鱼节文艺晚会和创建国家卫生县城作出了较为突出贡献,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优良。工程总体评价等级:优良。”
五、2016年1月30日,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以***公司承建的案涉项目中木工、涂料、泥工等班组10余名工人到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人工工资812642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为由,责令***公司必须在2016年2月1日前将所欠工资发放给员工本人。2016年2月1日,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南部县公安局、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监督建议书》,将***公司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涉嫌犯罪一案材料移送该两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和监督。
2016年2月4日,***公司向美好家园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称“***公司承建了南部奥体中心体育场工程,该工程于2014年1月17日竣工验收。因贵公司与***公司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导致农民工到南部县政府进行信访。若贵司按照***公司于2016年2月4日提交给贵公司、南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南部奥体中心体育场民工工资表》支付了农民工工资(总额:6775470.00元),***公司承诺就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付清,不会再有农民工向贵公司主张农民工工资,同时承诺就该项目的农民工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政府进行信访。若再出现农民工讨要工资或信访,其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原审中,美好家园公司就其反诉请求的漏水损失,提交了案外人南部县华都文化娱乐城于2014年8月9日向美好家园公司发出的《赔偿告知函》、美好家园公司与“贾成帝王宫娱乐会所”于2014年10月17日形成的《关于奥体中心帝王宫娱乐会所房屋楼板漏水事件造成营业损失赔偿会议纪要》,以及南部县华都文化娱乐城与四川欧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签订日期)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赔偿告知函》载明“2013年12月1日,我司与贵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从即日起我司承租贵司位于南充市南部县蜀北大道西沿线的美好奥体不夜城负一楼规划中的KTV部分用于开设歌城KTV,在我司装修期间以及正式营业后,由于承租建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常遇楼面漏水现象发生,经与贵司工作人员勘察且核实的现象如下......综上所述,由于贵司责任造成我司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进行的投入损失惨重,鉴此特致函贵司予以赔偿,需赔偿的统计请见附件。请贵司予以重视,派专人及时跟进解决。”《关于奥体中心帝王宫娱乐会所房屋楼板漏水事件造成营业损失赔偿会议纪要》载明“贾成租用公司奥体中心体育场负一楼部分区域开办帝王宫娱乐会所,2014年8月9日和2014年9月9日两次下大雨,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漏水严重,导致巴黎包房顶部漏水……”。《装饰装修合同》中,除第三条工程造价有手写“肆拾万零玖佰肆拾柒元柒角伍分(400947.75元)”外,其余条款均空白。
七、2019年3月11日,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受理美好家园公司起诉南部县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川1321民初1544号。该案查明,2018年11月13日,南部县文广局向南部县政府提交了《南部县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关于西区商贸体育文化产业园区体育场政府回购方案的请示》,内容为:……根据《西区商贸体育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和该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各相关职责部门会商后一致认为并建议,西区商贸体育文化产业园区体育场政府回购可参考《体育场回购方案二》(建安工程费初步概算为173110161.95元,其中含赶工费6447907.70元),由审计局参考《体育场回购方案二》对体育场政府回购部分进行审核,最终体育场政府回购金额以审计结论为准……。该案判决,上述赶工费(人工、材料损失补偿费)6447907.70元由南部县政府承担。
八、2021年1月26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负责人黄小川向美好家园公司提交两份《委托付款书》,分别称“兹有贵司委派唐小东(身份证号码……)实施了南部县奥体中心旋挖桩土方(含淤泥)出渣费;该部分款项为98000元(大写:玖万捌仟元),委托付款书经收款人签收后,我公司及公司项目部不再承担本委托付款书的相应额度债务(即等同减除同额债务),该事宜债权债务了清。委托付款后,贵司将此款在本项目工程款中扣除。”“兹有我公司应付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小东(身份证号码……)工程款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现我司委托贵公司将此笔款项付给唐小东(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付款书经收款人签收后,我公司及公司项目部不再承担本委托付款书的相应额度债务(即等同减除同额债务)。委托付款后,贵司将此款在本项目工程款中扣除。”唐小东在上述两份《委托付款书》中签名。2021年1月31日,唐小东出具两份《收据》,确认收到美好家园公司代***公司支付南部奥体中心体育场工程款40万元及旋挖桩土方(含淤泥)出渣费98000元。
二审中,***公司认可美好家园公司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受其委托,于2021年1月31日向案外人唐小东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支付了工程款498000元。
九、原审法院受理***公司起诉本案的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
十、二审中,经本院要求,就本案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公司、美好家园公司分别提交了《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南部体育场利息计算表》,***公司提交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中,利息起算日期为2014年6月21日。关于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计息标准,上述《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和《南部体育场利息计算表》项下利率一致,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的年利率为6.40%;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年利率为6.00%;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的年利率为5.75%;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的年利率为5.50%;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的年利率为5.25%;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的年利率为5.00%;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年利率为4.75%;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年利率为4.25%。上述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3-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8月20日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判决依据案涉《鉴定意见》确定本案应付工程款是否正确;二、本案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三、***公司应否承担美好家园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因漏水导致的损失;四、***公司应否承担其于2013年1月27日向美好家园公司出具的《承诺书》项下违约金;五、***公司应否承担美好家园公司主张的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更换并交付合格设施设备和房屋的责任。
一、关于原审判决依据案涉《鉴定意见》确定本案应付工程款是否正确问题
(一)关于应否采信案涉《审计证据汇总记录》认定本案事实问题。首先,原审中,美好家园公司对于本案工程价款系通过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方式予以确定并无异议,美好家园公司亦提交相关材料予以积极配合。其次,《审计证据汇总记录》项下工作***公司未参与,该公司亦未对审计记录盖章确认,本案中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不予确认。再次,就美好家园公司依据《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审计取证单》主张的实际施工及用材与图纸不符等情形,万信公司在鉴定过程中,已开展了现场勘察、检测以及向相关方进行调查等工作,对于部分隐蔽工程在双方当事人未一致同意开仓勘验的情形下依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施工资料、影像资料等进行认定,而且就部分项目的价款万信公司已进行了调减。最后,原审判决已就美好家园公司能够提交证据佐证的体育场排水沟项目工程造价予以据实确定工程款。据此,原审判决对于美好家园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的《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审计取证单》项下内容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二)针对美好家园公司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本院认为:1.万信公司的鉴定步骤是否符合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问题。该规范第5部分关于鉴定步骤的规定,意在保护当事人参与鉴定过程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本案中,万信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中关于“鉴定过程”的内容显示,万信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项目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了咨询等,后万信公司将作出的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征询意见稿交双方当事人核实及提出意见,并针对双方所提具体意见分别进行了书面回复,且采纳了双方当事人部分意见。因此,万信公司的鉴定步骤不违背上述规范性意见的立法精神。2.万信公司鉴定过程中就现场踏勘是否流于形式问题。原审中,万信公司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案涉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工作,对未隐蔽的争议工程进行现场测量,形成勘验记录,双方当事人在该记录上签名确认。对于部分隐蔽工程,万信公司按各方签认的施工资料以及影像资料等进行认定。美好家园公司主张万信公司的现场踏勘流于形式,缺乏证据证明。3.关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与设计是否存在不符,万信公司是否未依实际施工状况确定工程造价问题。首先,美好家园公司依据案涉《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审计取证单》,主张案涉工程中地下室防水卷材设计为双层但实际只施工了一层、体育场及步行街工程“上人屋面2(刚性层钢筋计入钢筋工程)(场外及下穿道顶板)”项目未按设计施工、外墙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和步行街玻璃幕墙工程的夹胶玻璃和驳接爪未按认质要求购买、钢结构油漆未按规范施工到位、室外铺装工程中所有硬质铺装项目的找平层未实施,但根据前述分析,***公司对上述《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审计取证单》项下内容的真实性并未确认,故上述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其次,上述工程中,经万信公司现场检测后,已对外墙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和步行街玻璃幕墙工程的夹胶玻璃单价,以及对钢结构油漆部分的工程量,均进行了调减;关于室外铺装工程中所有硬质铺装项目的找平层,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工程量确认表》中未提出异议;关于其他工程,或者万信公司向合同当事人进行了咨询,或者万信公司以定额计算价款。据此,美好家园公司上述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异议不能成立。4.关于万信公司按定额计算案涉部分工程的价款是否合理问题。美好家园公司主张案涉体育场及步行街工程中的上人屋面2(刚性层钢筋计入钢筋工程)(场外及下穿道顶板)清单项和商铺及办公室楼面装饰工程,以及签证工程的价款按定额计算不合理,但在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质证时,美好家园公司明确表示同意《鉴定意见》就上述上人屋面2(刚性层钢筋计入钢筋工程)(场外及下穿道顶板)清单项和商铺及办公室楼面装饰工程价款的认定,而签证工程计价依据系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确认表》项下的计价依据。因此,美好家园公司关于上述工程价款按定额计算不合理的主张,不能成立。5.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工程量问题。针对美好家园公司该项异议,万信公司提交答复意见,明确“签证所示地面加固是解决机械无法进场施工的问题,与是否塌孔没有必然的联系,且该部分属于隐蔽工程,鉴定报告中地基加固及塌孔部分均按各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组价计算”,亦明确地基加固签证工程与旋挖桩塌孔签证不发生重复。美好家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万信公司的答复与事实不符,其主张《鉴定意见》存在重复计算工程量,依据不足。6.关于《鉴定意见》中部分工程的材料价格计取是否合理、明确的问题。原审质证中,就案涉“公共楼梯间楼地面”“公共楼梯及梯步(下地下室梯步)项目”中“800*300*12mm微粉玻化地砖”单价,以及室外铺装工程“钢化磨砂玻璃地面600*300*20”项目单价,美好家园公司均同意《鉴定意见》中的认定,万信公司依据案涉双方合同关于“工程材料单价参照南充市或四川省内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上月信息价格”的约定,按查询施工期南充市周边地区城市发布的信息价确定上述工程价款,有事实依据。关于钢桁架项目运输费问题。案涉工程中使用的钢桁架系在重庆制作后采用公路汽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组装,对于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美好家园公司及监理单位均在***公司制作的施工方案中予以确认。***公司提交的《货物交接配送单》《专线合同书》的内容与施工方案项下内容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该项运输费用真实发生。万信公司通过咨询当地造价站并参考类似工程的计取方式,根据运距情况分别按定额和市场价确定该项费用,并无不当。美好家园公司关于该项费用计取不合理的主张,理据不足。7.关于《鉴定意见》中有关费用计取是否合理及明确问题。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本案事实,2014年5月30日,南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就案涉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及步行街)工程出具了《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总体评价意见为优良。因此,《鉴定意见》依据川建发2011(6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确定该项费用,并无不当。关于主要材料价格,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项下“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约定:材料(设备)价格按省、市、县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信息未包含的材料及设备按双方认可的实际价加采购保管费及运费等双方进行签认后进行调整。据此,《鉴定意见》确定材料价格计取方式为工程所在地有信息价的按该信息价执行、没有的按周边地区信息价执行、都没有的按市场价格及财评价执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关于人工费调差,《工程承包合同》中“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约定:人工费、机械费调增费用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部门指导性文件调整。《鉴定意见》依据上述约定按定额人工费*费率+人工价差的常用方式计算该部分费用,有事实依据。美好家园公司关于上述费用计取不合理、不明确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8.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多列鉴定项目计取价款问题。关于美好家园公司所述“GBF竹芯板固定抗浮筋”“柱帽中梅花拉筋”“承台内Φ12网片钢筋”工程不应计价问题,由于《审计证据汇总记录》未经***公司确认,美好家园公司依据该证据主张上述工程未施工,证据不足。《鉴定意见》基于上述工程系结构隐蔽工程以及施工资料中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钢筋隐蔽检查记录,判断上述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并据此计取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关于停工补偿费问题,根据本案事实,2012年4月15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向美好家园公司提交了《关于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奥体中心体育场工程停工损失补偿的再次报告》称,案涉工程施工中,因体育场工程外墙装饰各类材料价格及品牌政府相关部门迟迟未核定及解决,致使工程于2011年10月31日停工至2012年3月31日共计五个月,因此造成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装饰工程工人停工工资补贴、项目部管理办公费用、塔吊以及租赁周转材料损失等合计4159350元。监理单位在该报告中签署“停工时间属实、损失费用请甲方审定”意见。2012年4月16日,美好家园公司将上述报告作为附件向南部县文广局提交了《关于转报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部项目部的报告》,认可***公司关于停工事实及造成损失的意见,南部县文化园区协调办公室签署意见“情况属实,以审计等部门为准”。据此,《鉴定意见》结合相关签证对停工期间的脚手架及塔吊进行费用计算,有事实依据。美好家园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施工无停工事实,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事实认定的有效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赶工补偿费问题。首先,本案中,2011年6月10日,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向美好家园公司提交了《关于南部县体育场及商业街工程赶工补偿费的报告》称,因美好家园公司根据南部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在2011年9月16日国际钓鱼节开幕式中急需该场地的使用,为此,***公司采取各种措施力保如期完成施工,据此测算在施工中增加工人夜间加班补助费、临时设施费、夜间照明费等赶工补偿费用合计1687万元。2011年7月5日,美好家园公司向南部县文广局、县财评中心等单位提交了《关于转报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报告》称,因案涉体育场工程建设工期紧迫,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美好家园公司要求承建单位全力以赴在8月30日前建成体育场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承建单位为确保工期安排了24小时轮班施工作业。可见,美好家园公司对于案涉工程施工中存在赶工事实是认可的。其次,美好家园公司起诉南部县政府的(2019)川132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基于案涉工程具有赶工事实的情形,确定由南部县政府承担赶工费6447907.70元。因此,《鉴定意见》计取赶工补偿费,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上述停工、赶工的事实发生在案涉《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及另案生效判决对此已予以确认和认定,《鉴定意见》参考案涉工程所在地周边地区信息价以及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确定停工费和赶工费金额,并无不当。美好家园公司关于《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公司不能主张停工费和赶工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基于赶工费应由美好家园公司承担的事实,《鉴定意见》确定相关税金由美好家园公司承担,亦无不当。9.关于《鉴定意见》对美好家园公司所述300吨汽车吊使用费计价是否合理问题。在***公司报审、美好家园公司及监理单位等均签署同意意见的《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体育场主席台钢结构施工方案》中,明确作业调车为300吨汽车吊,而且该方案中亦明确,由于构件较重,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300吨吊车的作业时间,组装及卸货时,需安排2台50吨汽车吊配合。据此《鉴定意见》对300吨汽车吊使用费计取费用,有事实依据。美好家园公司主张***公司在体育场主席台钢结构工程施工中,施工措施不合理导致多发生费用,缺乏证据证明。
据此,美好家园公司关于《鉴定意见》的上述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鉴定方式确定本案工程造价的情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经依法审查后,依据《鉴定意见》认定美好家园公司应付***公司的工程款为187022320.20元,并无不当。根据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事实,原审判决作出后,美好家园公司受***公司委托于2021年1月31日向案外人唐小东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支付工程款498000元。又,双方当事人于二审中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美好家园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41901023.27元未提出异议,故合计美好家园公司已支付***公司工程款142399023.27元,尚欠44623296.93元。
二、关于本案工程款利息计算问题。关于利息起算时间问题。原审判决认定美好家园公司应从***公司起诉本案之日即2014年4月20日起支付利息。根据查明事实,原审法院受理***公司起诉本案的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二审中,***公司提交的利息计算表项下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计算,故本院对本案应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调整为该日。关于计息标准问题。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的利息计算表项下,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率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3-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期间利率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利率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8月20日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25%。据此,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计息标准达成一致。故,截止2021年1月31日,美好家园公司应支付***公司的工程款利息为19647938.28元。具体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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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案涉工程款之日止,以39012627.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关于***公司应否承担美好家园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因漏水导致的损失问题。原审中,美好家园公司反诉请求***公司赔偿未及时整改、维修房屋漏水问题给美好家园公司造成的损失480044.75元,美好家园公司并提交了案外人南部县华都文化娱乐城与四川欧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四川欧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美好家园公司出具的委托案外人贾成代收南部县奥体不夜城帝王宫维修款的《委托书》等证据用于证明其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首先,案涉工程于2014年1月17日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结论为质量合格。其次,根据美好家园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2014年8月9日南部县华都文化娱乐城向美好家园公司发送的《赔偿告知函》、2014年10月17日《关于奥体中心帝王宫娱乐会所房屋楼板漏水事件造成营业损失赔偿会议纪要》等证据,在案涉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美好家园公司已经于2013年12月1日与南部县华都文化娱乐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从该日起由南部县华都文化娱乐城承租案涉美好奥体不夜城负一楼规划中的KTV部分用于开设歌城KTV,之后南部县华都文化娱乐城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后经营期间的2014年8月9日和2014年9月9日,因两次下大雨导致发生漏水。由于漏水事故发生于承租人对上述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后的经营期间,***公司关于该次漏水不能确定为其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辩称具有合理性。再次,美好家园公司提交的据以支持其上述反诉请求的证据中,《装饰装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系案外人,该合同的真实性***公司不予认可,在所涉合同当事人未出庭作证情形下,本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亦不能确认。且即便该合同真实,但从其内容看,该合同关于工程装修内容的约定为“综合楼室内外、棚面、墙面、地面、水电等装饰工程”,并无关于对漏水工程维修的约定,也即从该份合同的名称、内容而言,该合同为装饰装修合同而非维修合同。《关于奥体中心帝王宫娱乐会所房屋楼板漏水事件造成营业损失赔偿会议纪要》中,无***公司人员参加会议,该会议纪要关于房屋漏水原因的约定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后,美好家园公司所述2014年7月9日南部县文化园区协调办公室(业主单位)、康立公司(监理单位)、美好家园公司签署的《奥体中心体育场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现场查看统计表》,形成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且***公司未参与,亦不能证明美好家园公司上述反诉请求的事实成立。因此,原审判决综合上述情形,认定美好家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漏水系***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美好家园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进而未予支持美好家园公司上述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原审中,美好家园公司关于***公司应赔偿其房屋漏水损失的反诉请求标的为480044.75元,本案应围绕该请求进行审理。二审中,美好家园公司主张***公司应当支付其因漏水导致的各项损失5997452.88元,超出其一审反诉请求范围,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审理。
四、关于***公司应否向美好家园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结算总价款1%的违约金问题。美好家园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南部县商贸体育文化园区项目部于2013年1月27日出具的《承诺书》系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承诺书》亦应无效,故《承诺书》项下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属无效。原审判决认定美好家园公司依据无效约定主张上述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同时,就美好家园公司主张***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已经综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状况以及美好家园公司举证情况酌定由***公司向美好家园公司赔偿延期竣工和交房损失200万元。
五、关于***公司应否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更换并交付合格设施设备和房屋问题。案涉工程于2014年1月17日竣工验收后已实际由美好家园公司占有使用,美好家园公司经本院释明后,未能明确需要维修、更换并交付的设备和房屋的具体内容,其该项诉请不明确,原审判决对美好家园公司该项反诉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顺予指出,本案中,***公司请求给付的工程款与美好家园公司反诉请求的损失赔偿款,系不同性质的款项,应当分别作出判决,原审判决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款项品迭并确定本案应付工程款金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二审中,除案涉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和美好家园公司于原审判决作出后又支付498000元工程款的事实,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外,美好家园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计算工程款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623296.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21年1月31日的应付利息为19647938.28元;自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39012627.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延期竣工和延期交房的损失200万元;
四、驳回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598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00000元,由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4899元,由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9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4483元由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由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4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269.05元,由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69.05元,由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爱珍
审 判 员 孙建国
审 判 员 孙晓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扬
书 记 员 邓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