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1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北路供电巷五区文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赵 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董 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