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法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财保40号 申请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971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法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工业园区二期南城大道9号、1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398173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法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或其他等值财产在331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50143018182022000××××)作为担保。2022年4月1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法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简阳支行的账户2312********的银行存款33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法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简阳市××镇××道××段××号××楼××栋××楼××栋××楼××栋××楼××楼××栋××楼××楼××房××楼××栋××楼的房屋【不动产权属证号:川(2020)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上述保全措施以33,100,000元范围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