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91民初60号
原告:唐山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金芳,该公司经理。
原告唐山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唐山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唐山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春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刘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