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坤、乌兰浩特市金翼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01民初33号 原告:**坤,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乌兰浩特市金翼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物流园区金翼货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兴安街金座花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建,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坤诉被告乌兰浩特市金翼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91058.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承建被告金翼货运停车场及仓储工作,2015年6月份被告**建将乌兰浩特市北建材的金翼货运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的水、电、暖等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对工程价款计算方式等进行约定,原告依约定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施工内容,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建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工程总价款为526058.90元。结算单出具后,被告金翼货运、**建分别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一直未付,经原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应提供明确的被告乌兰浩特市金翼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送达过程中,无法联系该被告,原告亦未提供该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6.00元,减半收取3583.00元,退还原告**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