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兴安盟蒙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2201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兴安盟蒙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和平街红云花苑小区18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执行人魏利,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科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路南50米丁丽香门诊3楼。

法定代表人魏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兴安盟蒙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魏利、***、内蒙古科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魏利、***、内蒙古科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魏利、***、内蒙古科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兴安盟蒙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为83304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苏日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