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1363号
原告: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红星路280号7幢6-01。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系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恩派优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红星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恩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61号1幢1-01。
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泓公司)与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恩派优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恩派优学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恩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恩派培训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且已经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京泓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京泓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7元,由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晓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