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美齐家具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8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美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上环丽水路,组织机构代码为06850111-9。

法定代表人:陶天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选兵,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玲,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五街542栋西座5楼50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4965703X6。

法定代表人:柳泇亦。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红星路280号7幢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4027102343543。

法定代表人:刘贵忠。

被执行人: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帕格森蒂铂景酒店,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红星路280号7幢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402MA71FT8X28。

法定代表人:张雪蓉。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美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帕格森蒂铂景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民终81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帕格森蒂铂景酒店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9514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350元;被执行人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质量保证金67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00元;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追加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306.04元,扣除执行费5093元后,余款346213.0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生效文书第三项的债权已足额受偿。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核实被执行人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款、动产、不动产等各类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生效文书中所判定的支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柳泇亦、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346213.04元。但被执行人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生效文书中所判定的支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良

审判员  叶汉光

审判员  陈天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