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4182号
原告: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红星路280号7幢6-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五街542栋西座5楼501-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15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6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