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某与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02民初3265号原告:许某,住甘肃省白银市。原告:**,住甘肃省白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某,具体职务不详。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理人:**,具体职务不详。原告许某、**诉被告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治疗费32084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2931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恤金864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及其他杂费10525.5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之子***在被告甘肃京泓投资有限公司白银银西工业园三期基础设施项目道路工程工地从事驾驶挖掘机工作,2017年3月31日06时35分许,原告之子***乘坐***驾驶二轮摩托车上班期间与散落在道路上的加砌块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医治无效去世。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不处理,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发生争议,依法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