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新2901行初5号
原告: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文化路华琳商场后院内。
法定代表人:陆星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燕,新疆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军,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库车六建。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25号B座2楼。
法定代表人:努尔东·依不拉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凌云,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第三人:向清选,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萍,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向清选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宁
审 判 员 马 亮
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