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轮台县汇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新2822民初328号
原告轮台县汇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轮台县汇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轮台县汇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轮台县汇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沙鸿雁
书记员  万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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