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库车县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2729号
原告:库车县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高速公路以北、至苏巴什古城以西。
法定代表人: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新城街道友谊社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陆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库车县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库车县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库车县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长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岳敏杰
书 记 员 肖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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