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1736号
原告:阿克***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西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关新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新疆张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喜,新疆张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文化路华琳商场后院内。
法定代表人:陆星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阿克***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华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阿克***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阿克***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计2,980元,由阿克***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