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民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9月11日生,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冬玲,汉族,1994年12月17日,现住辽宁省昌图县,系***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梅,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庆丰委海银花园小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闫化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勇,吉林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路943号。
负责人:赵晓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91号金地中心A座27层。
法定代表人:蔡彬,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贤,系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春,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上诉人***、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春、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月光
审判员 崔巍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美多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