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239号之二
原告:河北中基恒茂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北方工业园工业大街88-1号。
法定代表人:郝瑞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颢,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庆丰委海银花小区12#楼。
法定代表人:闫化秋。
原告河北中基恒茂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中基恒茂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中基恒茂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建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晓静
书 记 员 辛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