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239号
申请人:河北中基恒茂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北方工业园工业大街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948NL71。
法定代表人:郝瑞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庆丰委海银花小区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696146621Q。
法定代表人:闫化秋,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中基恒茂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中基恒茂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北中基恒茂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中基恒茂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建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辛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