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5087号
原告:青岛嘉德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央公园创客广场八楼山东海***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高淑珍,总经理。
被告: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向前村C4号楼。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庆丰委海银花园小区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嘉德滤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四平久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嘉德滤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嘉德滤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