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南山生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2民初384号
原告: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储胜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南山生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平洋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南山生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付春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仲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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