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2民初242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28000025155。
法定代表人:储胜昔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