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8民初152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744224998(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