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3126号
申请人: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界首路21号H区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0971A。
法定代表人:吴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大国际商务中心5-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58562G。
法定代表人:王保贞,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卫红
人民陪审员  余爱珍
人民陪审员  闫艳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