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3126号之二
原告: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21号H区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0971A。
法定代表人:吴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大国际商务中心5-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58562G。
法定代表人:王保贞,总经理。
原告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处分自己的诉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双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卫红
人民陪审员 余爱珍
人民陪审员 闫艳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