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23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大国际商务中心5-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58562G。
法定代表人:王保贞,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7660元,未执行标的1476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