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天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1民特169号 申请人:***天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建平镇中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789469595。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天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2日经***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欠申请人***天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22600元,**于2020年9月2日前给付***天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装修款12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天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经***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